【司法解散后的清算】浅析公司解散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

更新时间:2019-03-10 13: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司法解散后的清算】浅析公司解散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第三、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仅限于清算之目的,不得从事与清算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此时公司原有法律关系保持不变,不允许股东转让其股权,股东同时不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相当于原

【司法解散后的清算】浅析公司解散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

  第三、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仅限于清算之目的,不得从事与清算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此时公司原有法律关系保持不变,不允许股东转让其股权,股东同时不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

  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相当于原法定代表人地位,在公司办理注销前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对于刻制印章问题,由于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参照《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为了清算这一专项事务,清算组可以刻制印章,并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此处可以便于清算组与公司以往业务责权区分。

  公司法2005年修改前对于清算中公司的能力问题出现很多法律争议,至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仍然不统一 ,但《公司法》第189条 、第185条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1条 的规定显然将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至依法清算完毕前这一特定阶段的公司主体资格给予确定,同时清算人的职权和地位同样规定得更趋合理。

  (三)律师等破产管理人在清算组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企业破产法》出台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管理人的若干规定的相继施行,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及个人介入公司广义清算事务逐年增多,而且管理人名册中被列入的中介机构基本成为公司广义清算事务中的主力,所以不可忽视律师等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事务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故不在本文中过多赘述。在自行清算中,由于其清算的随意和自控,所以在现实中律师与清算组的关系大体有两类:一类是律师作为清算组,直接接管公司对公司进行全权的清理,类似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权利大责任也多,受到清算不当的民事责任后果追究;二类是律师作为清算组聘请的全程法律顾问,指导并协助清算组完成公司的清算,不接管公司财产,不全权负责公司的清理,所以此处律师不属于清算组成员,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二者关系的不同也同样决定律师的权限和报酬,全权负责公司清算可以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工作方式方法可以参照《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报酬的支付标准则可以适用《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当然对于清算组聘请的法律顾问,现行法律无地位的界定,但是否应划为清算组聘请的工作人员范畴值得探讨。但两类人员的报酬在自行清算中均列入《清算方案》中,需要通过股东会进行最终确认。如果律师作为清算期间诉讼事务的代理人,与上述两种情况不同,其基于授权受雇于公司,以委托人角度为委托负责处理诉讼事务,当然其所收取的报酬仍然计入清算费用。

  五、清算组的形成和议事规则

  (一)清算组的形成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来源自股东,此处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身份重合,不可任意确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股东大会具有确定清算组的法定义务,由以上人员内部选举或对外聘任清算组。在公司外聘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时,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或中介机构中其他专业人员。清算组成员选定无非遵循着与公司、股东没有利害关系和有利于保证清算公正的原则进行。出现不利于清算事务的法定情形应该依照选举程序更换清算组成员。在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职工持股的(或工会持股、亦或信托持股)或具有国有股权情况下,清算组成员中应该有经过合法程序确认或工商登记中确定的职工持股或工会代表加入,而且为了获取这种共有股权中共有权人的利益,对确定《分配方案》时,共有股权的代表人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

  公司自行清算情形基于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形成,在解散的同时清算组成员可以一并选举产生,尤其在公司股东会难于召集或职工持股的情况下适宜这种操作方式。清算组形成后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清算组成员组成

  清算组的成员人数法律未作出限制性或倡议性规定,现实中可以是单数,也可以是复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清算组为法人时仍然由法人派出自然人代表参与清算。但是按照多数决的原则,当清算组成员为自然人时,笔者建议人数为单数。除对于法定通过股东会确认的程序外,大部分时间均是清算组自行处理清算事务,引用多数决的原则便于清算工作推进和责权区分。

  (三)完善清算组的议事规则

  现行清算制度下对于清算组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均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在清算组成员为自然人组成时,经常发生问题:一方或多方故意不参加会议致使清算会议无法召开,或虽参加会议但由于议决事规则不清晰,而不能达成一致或多数意见,构成清算僵局。笔者建议建立如下清算组的议事规则:

  第一、建立清算组代表制度。各清算人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每个清算人的地位应该均可代表公司,执行内部清算组成员共同作出的决议不可避免出现代表行为的冲突,所以实践中在清算组为自然人数人时大多采取清算代表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此规定可以作为清算组代表制度的理论依据。

  第二、章程或现行法律对议事规则进行规定,或者公司最好在清算组形成之前或形成之时,制定规则,并得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所有清算成员认同或通过。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清算组对清算事务作出决议,须有清算组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出席,且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清算组不能达成有效决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定了清算组的议事规则,可以借鉴。

  六、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解散清算制度之所以能够行之有效,保障公司合法退市制度,主要是对于清算义务主体及清算人有一定的职责制约,这样才能督促公司相关义务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严格的履行清算义务。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若干意见(二)》中规定了九处民事责任及相关法律中建立的制约机制是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事责任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page]

  B.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C. 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二)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 ,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四)现行解散清算责任之不足

  1、引用可撤销侵权之诉制度。

  上述民事和刑事责任均是在公司清算阶段的责任依据,但是许多公司清算前即已经开始侵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如,解散前一定时期出现《企业破产法》第31条中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或放弃债权等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这些情况虽然远不及破产中对债权人利益侵害程度严重,但同样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直接利益 。破产法中对于这部分行为划入可撤销债务人行为之列,即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债务人侵权行为,言外之意为债权人能够分到仅存财产权益进行了最大限度保护,而在公司法解散清算中显然无此立法保护。

  2、解散清算程序之不足。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对公司管理层及控制股东侵权责任纠纷虽为解散清算之前责任追究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而且公司法若干问题(二)第12条同样规定了债权人异议的处理方式,但由于立法中未规定侵权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导致此类诉讼包括其他仲裁和纠纷何时解决存在理解不同。自行解散中权利主体起诉是否对清算产生影响,或财产保全的途径,以及强制清算中可否合并处理或由同一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和执行程序如何中断均需要立法或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加以规定。这些问题同样给法律工作者以广阔研究空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我想咨询公司解散清算的问题
破产清算需要专业团队来做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有冲突吗?是解散后清算,还是清算后解散?这个优先顺序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公司解散么清
破产是企业资不抵债适用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从而结束企业的经营活动,法律主体消失,企业解散是企业因自身的需要而终止经营使法律主体消失,二者程序不同,适用法律不同,
公司债务问题,公司解散
你好,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们,谢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公司法规定解散与清算的规则
公司解散进行清算的,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司法解释解散与清算
解散时也要经过债务清算,如果资产大于债务,就是解散。如果资产小于债务,则为破产。
公司法规定企业解散性破产清算
公司注销清算方式:成立清算组。债权申报。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债务。注销登记。
微信被骗80元,没有被骗子拉黑,但没有回复信息,还能怎么办?
您好,遇到网络诈骗能否追回损失要看案件进展,及时报警,尽量配合警方破案。
被未成年人造黄谣该怎么办?
您好请您具体叙述问题
然后有人跟当事人说了这个谣言。当事人知道谣言,当事人知道谣言告诉老师,为什么老师说是我们的错
法律分析: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其中,又分民
唐山24小时法律咨询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兰州改造房屋该怎么计算安置费
各地规定不一,参见当地具体规定
户口在外地能在南昌办理护照吗?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外地户口就可以在本地办护照,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等证件亲自前往办理。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
请教:我是广东户口,跟香港男友准备办理结婚登记。但他香港已没了住地,我
和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