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9-03-10 12: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司清算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外国投资者到中国开办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有长期的经营计划,并实际上实施着这种长期的经营计划,取得了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市场经济风云变幻,难免会有一些投资者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再继续经营

【公司清算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外国投资者到中国开办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有长期的经营计划,并实际上实施着这种长期的经营计划,取得了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市场经济风云变幻,难免会有一些投资者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下去,需要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关闭或退出该企业。这时候,就涉及到中国有关外资企业终止方面的诸多法律问题。

  外资企业终止的方式有若干种,法律对各种方式都规定了详细的条件限制和办理程序,只有严格依法办理,外国投资者才能合法的退出,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如果不按法定程序退出,不但可能对外国投资者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而且可能导致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因此,外国投资者很有必要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外资企业终止的原因和方式

  外资企业终止的方式各不相同,其主要因素可以概括为:

  1、经营期限到期。部分80年代中后期、90年代初期设立的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已届满,投资人无心延长期限继续经营,而宣布终止清算。

  2、投资决策失误。企业设立前,投资人未对市场、政策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草率决策,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最终只能以终止企业而告终。

  3、经营性亏损。企业经营不善或经营环境恶化,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若继续经营下去,还会导致更大亏损。大多数关门的企业都是基于这个原因决定终止。

  4、中外合资(合作)者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方面发生较大分歧,最终分道扬镳。

  5、境外投资公司发生重大变动。境外母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大股东易人或亡故等变动,股权购买人或继承人无力经营,或境外投资人对全球市场布局发生发变化决定撤出中国,导致公司终止清算。

  6、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从经营期限角度可分为两种,一是经营期限届满时的正常终止(投资人决定延期经营的除外);一是经营期限届满前的非正常终止。

  从投资人的主观意愿角度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投资人主动决定终止(包括企业继续存在,但投资人将出资转让给其他人,退出该企业);一是因客观原因,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不得不终止,例如法院裁定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

  外资企业终止的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主动自行清算;

  2、被工商局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被迫清算;

  3、不清算,被债权人申请到法院,由法院指定清算;(《公司法》184条)

  4、不经营或停止经营,投资人或管理人员撤离;

  5、将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以股权转让方式回收投资或转让投资义务、转让全部债权债务;

  6、以变卖资产方式回收投资,然后进行清算或非法撤离;

  上述几种情形中,除了股权转让方式之外,其他几种方式都将导致外资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清算。

  二、外资企业清算的程序

  1、组成清算组

  公司应当在解散(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与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初步备案

  向公司所在地外经贸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备案,提交清算依据、清算组成员名单。

  4、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5、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股东回收清算剩余财产以及公司注销登记、公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清算报告有剩余资产的,股东有权收回,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报告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对外支付,汇给股东;在股东收回剩余投资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组向外经贸、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财政等主管机关分别登记注销公司。

  因外汇管理局注销及剩余货币资金的回收是在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后进行,但此时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已经全部上缴。因此,需在工商注销进行前,准备好外汇管理部门及剩余资金回收并汇往国外时银行要求的资料,否则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三、外资企业终止时的职工安置与补偿[page]

  企业终止经营,职工受到的影响最直接、最严重,很可能导致部分职工暂时或长期失业,甚至影响家庭生活。而当企业营业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将会导致大量职工的工作没有着落,还可能危害到社会的安定。这是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因此,外资企业在终止时,应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妥善安置职工,尽量对职工给予足额的经济补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颁布时间】 2007-6-29 【实施时间】 2008-1-1)的有关规定,当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外资企业清算时,除了清算费用以外,应优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经济补偿金。此外,在具体操作上,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的员工安置时间

  对清算公司员工的安置,在时间上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分为数次进行。对于存在延续的经营活动的公司,员工安置时间方案的取舍,就要取决于公司对正在延续的经营活动的态度。如果经营活动全部终止,则员工安置时间可以采取一次完成,以一个时间为准;如果经营活动持延续状态,则需要多个安置时间。简单来说,参与延续经营活动的员工是一个安置时间,其他员工是一个安置时间。

  实际操作中,如果选择第一种方式,虽然可以节省员工安置费用,但是存在预期收益无法收回、对老客户利益损害过大和过分透支股东方信用的可能。例如,某公司清算,员工定在某个时间全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外存在未履行完维护义务的合同,同时还存在履行义务完毕后的收益。公司在解除员工合同的同时也终止了对外的所有业务活动,包括未完的维护义务,这一决定在造成预期收益无法收回的同时,还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长远来看,这一决定很有可能造成透支股东方信用的影响。

  如果选择第二种方式,虽然要支付员工的工作费用。可比较起来,对于那些短期内就能完成的合同,很可能会收到良好的效果:一是原合同可以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不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损失;二是可以收回公司预期的收益,增加公司的效益;三是能较好的维护公司股东方的形象,给客户一种讲信用和负责任的姿态。

  2、公司的客户资源和对外信用

  在公司的清算中,公司员工与客户普遍存在这样的反映:公司清算,丢掉了所有的客户资源和艰苦打拼下来的企业信用,实在可惜。一个公司的客户资源和对外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作为一个正常运作的公司,无论其是存在还是消失,都或多或少有着自身的客户资源和对外信用。这种看之无形用之有形的资源,不会随着公司的灭失而完全消灭。特别是那些经营良久的公司,即使进入清算,其无形资源也仅仅是稍有折扣。所以说,在清算中合理妥善地运作这些无形资源,对一个公司的清算盈亏就显得至关重要。

  四、外资企业清算中的税务问题

  外资企业进入清算后,整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应整理需清缴的税务帐簿,在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和其他费用外,应自清算财产中首先交纳各项未结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根据土地和房产所有情况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印花税、增值税、关税等等。

  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主要有三点:

  1、外资企业设立时,如果生产性企业当初所选择的经营期限超过10年,则享受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优惠,如果清算时经营时间未满10年,则无法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已经享受的部分要返还给税务机关以及地方财政部门。

  2、进口设备享受免税的外资企业,也要考虑设备免税期是否届满,提前终止经营进入清算是否能够继续享受免税条件。

  3、土地使用税原则上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交纳,所以外资企业如果是土地使用权人或房产所有权人,则外资企业应当结请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外资企业系租赁土地和房屋使用,这二项税款应当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不清楚,即使外资企业认为该费用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税务机关也会要求进入清算的外资企业先行负担,否则不会给外资企业出具完税证明。

  五、外资股权转让

  实践中,有些外国投资者想要退出该企业,但该企业本身仍然具有生存下去的可能性,且被其他投资者看中,愿意入住该企业。此事,外国投资者就可以采取一种措施,不但不必终止该企业,避免承担漫长的清算程序,而且能达到推出该企业的目的。这种措施,就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原出资人(股东)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对公司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使受让人成为公司新股东,而受让人向原股东支付转让价款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可以分为部分股权转让和全部股权转让。外国投资者要到达推出公司的目的,必须采取全部股权转让的方式。

  (一)、外资股权转让的程序

  1、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向外经贸局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4、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双方应准备的资料

  1、转让方:

  1)关于同意股权转让事宜的董事会决议

  2)对原股东指派的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及监事的的免职证明

  3)关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书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海关登记手册等、租赁合同等

  5)最近一期的会计审计报告

  2、受让方

  1)如果是受让方国外法人需提供境外法人的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文本原件三份;如果是境外个人需提供境外个人的身份证明公证、认证文本原件三份,境外银行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3份;[page]

  如果受让方为内资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关于同意股权受让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境外个人不需要)

  3)重新委派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新任法定代表人和监事的简历、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需另外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三)、涉及到的税费

  1、转让方

  1)所得税:如果转让所得超过初始投资额,应将所得计入当期收入,根据当期总收入和支出平衡汇总看是否缴纳所得税;

  2)印花税: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

  2、受让方

  印花税: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

  六、外资企业破产

  (一)、新旧破产法的比较

  中国早在20年前就颁布了破产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颁布时间】 1986-12-2,【实施时间】 1988-10-1),但该法仅适用于国营企业破产,且诸多规定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与国际通行办法存在一定差距。在当时,理论上说,外资企业的破产案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颁布时间】 1991-4-9,【实施时间】 1991-4-9关于破产案件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等种种原因,法院受理的外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非常少。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最近颁布了新的破产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颁布时间】 2006-8-27,【实施时间】 2007-6-1)。新法与原破产法比较,有了较大变化,主要是:

  1、在适用范围方面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新法规定了详细的破产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外资企业被纳入新法的适用范围,对外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人来讲,更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

  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它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以往,外国投资人担心如果外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投资人对该企业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因而不愿意破产。但按照新法的规定,只要该债权是担保债权,就具有优先受偿权。

  3、在与国际接轨方面

  新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以往的破产案件,往往都是有政府主导进行,而政府一般较多关注维护地方稳定、地方利益,有时会忽视、牺牲债权人、破产人的利益。而由社会中介结构主导破产案件,能够更多从法律规定、市场化的角度处理问题,通盘考虑各方利益,也能使破产案件的办理更加透明,容易得到外国投资者的信任和理解。

  总之,由于新破产法的出现,我们可以预测未来外资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将会有大幅度增加。外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人在准备终止外资企业时,除了清算终止和股权转让以外,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考虑采用破产程序。

  (二)、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

  1、申请和受理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

  2、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4、变价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七、外资企业股东的清算责任和有限责任[page]

  依据《公司法》184条,公司解散或终止经营,股东有清算的义务;即使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然负有清算的义务。但是《公司法》以及相关条例对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如何处罚和应承担什么责任无明文规定。现实中,对于股东不清算而非法关闭公司、撤离的做法各地均有不同。例如某些地区通过法院限制股东出境、要求股东代为清偿工人工资和税款的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公司产生大量债务,到期无法偿还,那么公司应以自有财产承担责任,股东没有法定义务另外出资替公司偿还。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则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擅自抽逃出资或恶意损害公司利益,则应根据股东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由清算组行使权利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公司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没有义务代替公司清偿债务;如果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债务大于债权资不抵债,依据《公司法》18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至此清算程序应当转为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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