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散的原因
更新时间:2019-03-03 06: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这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现为:
这里的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
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