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诉讼之维

更新时间:2019-03-04 03: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同一诉讼中“狭路相逢”之时,代表传统意义的“公与私”的两股力量发生矛盾和冲突也就成为必然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目睹二者纠纷之诉讼现状当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入同一诉讼过程之后,人们一般都会认为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是处于劣势的。

导读:当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同一诉讼中“狭路相逢”之时,代表传统意义的“公与私”的两股力量发生矛盾和冲突也就成为必然 。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目睹二者纠纷之诉讼现状

  当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入同一诉讼过程之后,人们一般都会认为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是处于劣势的。但是,实际上这种劣势地位并不是绝对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各自均具有一定的优势”,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江涛认为:“国有企业的优势表现在,国有企业的影响一般比较大,就表现出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行政干预影响案件的审理;而民营企业的优势表现在他们肯花钱请大律师、专家顾问帮忙出谋划策。”马律师进一步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对峙总结为“权”和“钱”的对峙,即所谓的“权钱之争”。

  其实,随着国有企业的自身改革和发展,现在国有企业所从事的多是垄断行业,这些国有企业本身也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而民营企业在各地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渐突出,因此,各地政府纷纷招商引资,并不断的增强和民营企业的紧密关系。如此以来,“权钱之争”也日益复杂化。

  而在案件的胜诉率上,青岛中院的一位法官在总结了该中院承办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时说,民营企业的胜诉机会反而更多一些,因为,国有企业的胜诉所产生的利益并不是自己的,因此其责任心要弱一些,而且在调解对双方均有利时,国有企业领导一般也会拒绝调解,因为调解是一种协商机制,这或许会使自己背上“贪污、受贿”的罪名;而民营企业的领导则会千方百计的希求胜诉,因为这直接涉及到自己的利益,而且他们也希望尽可能的通过调解解决案件。

  但总体来说,民营企业在诉讼过程中还是会受到一些不公平的对待,正如一位民营企业家作出的委婉总结:“当遇到国有企业时,法院对待他们的态度相对恶劣一些,法院的办事效率相对低一些,执行起来相对难一些。”因此,仍然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障一个公平合理的诉讼环境,来维护同为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同为有合法法律人格的民营企业经济。

  公平合理诉讼环境的维护:立法与司法并重

  我们首先应该看到的是我们的立法正在逐步地完善、司法正在不断地进步,案件判决大部分是本着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做出的。正如马律师所说,“案件的胜败关键还在于是否站在有理的一方。当前法官在裁判时,首先考虑的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裁判,如果法律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法官一般会依法办事,所谓的政府背景和专家意见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或者说是锦上添花,但是并不决定案件的成败。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结果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一些法外因素,例如:政府的影响或者和当事人的私交。”因此,要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对峙中实现公正,首先要作的是完善立法,尽量避免法律规范的空白。如果立法完善,也就缩小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更容易实现司法公正。但是,我国的立法效率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平诉讼环境的维护。如物权法草案,确立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一体保护原则”,这对改变对待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原有观念,从而实现二者在诉讼中的平等是极为有利的,但是物权法草案历经五审,却仍然处于待定状态;再如历经12年终成正果的《企业破产法》,也十足地磨炼了人们的耐性。而立法的如此低效必然会导致长时间的法律空白,从而给法外因素影响判决提供温床。

  司法体制的改革

  维护民营企业的诉讼地位,除了完善立法外,也需要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抽象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纠纷,而不应该考虑法律外的因素。但是,我国的司法体制仍然存在种种弊端,如法院在财政方面,还依赖于政府,这就很难做到不受政府部门的影响。秦皇岛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在一个民营企业告秦皇岛市财政局的案件中,法院执行了财政局的财产,财政局以所谓的“财政紧张为由”半年里没向秦皇岛中院发津贴。法院将之作为了一种“经验或者教训”来处理。而如果法院的判决导致国有企业破产,职工有时会集体围攻法院,法院迫于压力,也会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将天平偏向国有企业。

  因此,要改变民营企业的诉讼地位,很重要的也在于改革司法体制,尤其是保证法院的独立性。

  对杀(PK)抑或共赢:“认真对待公私利益冲突”

  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当下中国看似势不两立的诉讼状况让人不仅想到了时下因“超级女声”而家喻户晓的“PK”一词。在英文中,“PK”是英文“Player Kill”的简称,来源于网络游戏中“杀人”的玩法,在游戏玩家中使用较多,是“两人对决,杀个你死我活”的意思。在PK的语境之中,只存在矛盾与对立,没有所谓双赢或共赢的问题。

  在新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中,我们在反思封建社会历史的同时也曾经犯下了许多严重的绝对主义错误,例如将中国社会严重地意识形态化(社会主义就是否定所有非社会主义名号的东西),主张“公与私”是完全对立的两极,无共存共生之可能;只有打倒和消灭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中所蕴含的“私欲”观念,才能实现以纯洁的“大公无私”为根基的社会主义。

  在这样的思维方式影响之下,中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历来就是一对不可能共存共生的“冤家”,因此,不管是在诉讼中还是在日常的经营博弈中,二者赤裸裸地“PK”对杀也就在所难免。但现代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总是在不断地提醒我们:不同利益(权益)不光会发生冲突,还可以很好地予以协调,共生共融,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况且这的确也符合中国传统哲学的智慧(“阴阳”关系哲学)。因此,在国家和社会因一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大加PK而烦恼不已之时,我们为什么不能改变我们的传统思维方式,换一个视角来发现避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因PK而致两败俱伤悲剧的一条新出路呢?而且,我们认为,也只有这样,中国企业经济才能在未来走上持续发展的健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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