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更新时间:2019-01-03 06: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颁布日期:19970929实施日期:19970929颁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
《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发布)
颁布日期:19970929 实施日期:19970929 颁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对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加强管理,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