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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与主持的规定。
〖评析〗
传统情形下,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考虑到董事会与股东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规定了股东请求召开临时会议,意在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同时,为防止负方向上出现问题,即股东恶意行使“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法定连续90日持有股份的要求,即单独或会计都必须“连续90日持有1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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