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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释义】
本条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缴纳的程序及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的规定。
〖评析〗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出资,即以书面方式承诺认购首次发行的股份,所有发起人承诺认购的总和必须等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首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即公司注册资本额);出资分全部缴纳与分期缴纳两种;分期缴纳的,应缴纳足首期出资外,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入转移手续,公司章程应对交付办理转移手续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同时需要依法对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首次缴纳出资后,即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办理有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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