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评析〗
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相不同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考虑到500万元的低限并不足以保证其具备与其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责任能力。
其他要求事项[ 第77条〖评析〗]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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