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 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人民币。
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重组委审议结果公告后,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同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4、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应当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5、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应当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