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代表变更 劳动合同不应解除
更新时间:2019-02-25 07: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张某是胶州市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职工。该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因历史包袱沉重,效益一直不佳。今年2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企业领导人。新任领导上台后认为前任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于是该企业以法人代表变更为由要求与职工
张某是胶州市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职工。该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因历史包袱沉重,效益一直不佳。今年2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企业领导人。新任领导上台后认为前任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于是该企业以
法人代表变更为由要求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等人发现新合同约定的工资数比原合同低了200多元,遂与企业交涉,企业答复“愿意签就签,不愿签就辞职”。张某等认为
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不应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遂向当地
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后认定该企业的做法违法。《劳动法》第 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
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本案中虽然企业法定代表人改变了,但企业的所有权没有变,企业名称没有变,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变,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必须履行。当然,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后也可变更劳动合同,但必须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执行。具体到本案,企业要变更劳动合同,应积极与职工平等协商,若职工不同意,应继续履行原合同,不能单方面硬性变更劳动合同。
在法律和事实面前,该企业最终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张某等人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