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乡集体企业改制

更新时间:2019-02-26 20: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即拉开了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帷幕。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程序复杂,改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状况等各有不同,致使十年之后的今天,各地的企业改制工作仍在进行之中,且今后几年的改制任务仍相当繁重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即拉开了“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帷幕。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程序复杂,改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状况等各有不同,致使十年之后的今天,各地的企业改制工作仍在进行之中,且今后几年的改制任务仍相当繁重。
      近十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政策和措施,使国企改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对城镇(乡)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则缺乏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全国统一的政策措施。这就造成各地在集体企业改制中,各有各的政策措施。比较起来,各有利弊,在此不做比较分析。
      作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原铁西区)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领导,我曾参与了十几家城乡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汲取教训、积累经验,在改制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和提高。至2004年我区原“区属”集体企业已全部改制完毕,在此我针对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一、集体企业的分类
      (一)按行业划分,集体企业主要分为四类,即工业、商业(含餐饮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二)按投资主体划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由各级政府全额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包括由县(市)区、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联合组织(如工业经济联社)全额投资兴办的企业。第二类为由各级政府和企业职工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第三类是由该企业自筹资金兴办的集体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对企业的奖励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性拨款、减免的税收以及利用财政间歇资金提供的贷款等不应视为政府投资,因此而形成的资产或收益应归该集体企业所有者所有(当时另有文字规定者除外)。
      二、集体企业改制应遵循的程序
      在对我区集体企业改制中,依据的主要文件是《安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加快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安政[1999]60 号)。该文件对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操作程序做了详尽的说明,改制工作共分五步进行:(一)提出申请。企业在确定改革形式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先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二)资产评估。由企业聘请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等,最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产权所有者确认。(三)产权界定。按照《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件规定,总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谁是投资主体,该企业的产权就归谁所有;共同投资,其产权按投资比例共同拥有。(四)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改制工作组根据已确定的改制形式,按照 “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共同制定改制实施细则,精心组织落实。(五)检查验收。在被改制企业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式挂牌运作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对企业改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以上操作程序中,关键是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改制形式一般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来定。
        三、企业改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集体企业改制的主要目的是转变机制、规范运作、放开搞活、提高效益,使改制后的企业尽快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避免企业改制不规范而留下后遗症,在改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应明确改制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改制进行政策性指导,对改制程序进行监督。因此改制申请和改制方案必须由企业职代会提出,而不是由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
        (二)改制方式应因企而异,不搞一刀切。我区企业改制采取的主要方式有:净价出售、零价转让、股份制改造等,总的原则是对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为正值的企业,实行净价出售或股份制改造的方式;对净资产为零或为负值的企业,实行零价转让的方式。避免采用不触动产权的租赁、承包等改制形式。
        (三)对于净价出售和零价转让的企业,尽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购买人时,应综合考虑其投标出价、经营管理才能,业务熟练程度和群众基础等,最终选择出价较高和综合素质较高者。
        (四)在签订企业出售或转让合同时,合同文本上“出售方”应为产权所有者,即由各级政府或各类经济联合组织全额投资兴办的企业,其出售方应为各级政府或经济联合组织;,由政府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出售方应为出资份额最大的一方,出售企业所得也应由各出资方按出资比例共同分得;由企业自筹资金兴办的集体企业,其产权归该企业全体职工所有,出售方应为该企业法人(并非法人代表),出售所得由政府经济指导部门负责保管,专项用于改制费用和解决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不应将出售所得作为同级财政收入。
        (五)出售合同文本中,“购买方”应为自然人或法人经济组织。购买方的责任中,应注明“购买方(或乙方)应承担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接受原企业的全部在册职工” 。这里所说的“全部债务”,实际上包括了《资产评估报告》中显示的债务和《报告》中未显示的隐形债务。应避免出现“购买方承担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字句。这是因为多数集体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有些债务未在财务帐簿中登记,资产评估时也无法发现。这就造成企业改制后,债权人来讨债,企业购买者有权拒绝承担《资产评估报告》之外的债务,经诉讼判决,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承担。


          (六)改制前欠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金的企业,改制时应首先从净资产中划出部分货币资金用于解决欠缴的社会保险金。对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企业,最好由购买方在签订企业出售合同前,先出资缴纳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金。这样有利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对于挂靠型“集体企业”的改制,操作程序要相对简单一些,可省去“提出申请”、“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程序,只需政府主管部门出据文件,明确“清理挂靠”和“企业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归×××所有(承担)”等字句即可。这里所说的“×××”,一般为挂靠型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page]
          (八)企业改制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司法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另外还要督促新的企业经营者尽快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新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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