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的模式及利弊分析

更新时间:2016-09-20 14: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国有产权究竟应该卖给内部人还是应该卖给外部人,两种改制模式虽然都符合“国退民进”的取向,但改制路径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的改制效果。

  一、内部人收购模式与外部人收购模式

  (一)内部人收购模式的利与弊

  按照国有产权的最终受让主体不同,国企改制可分为内部人收购模式与外部人收购模式。简单地说,内部人收购模式就是原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作为国有产权主要受让主体的改制模式。按管理层拥有的股权集中度和决策权集中度从大到小排列,内部人收购模式又可分为:MBO(经理层融资收购)模式、员工信托管理层持股模式、职工持股会控股模式和股份合作制模式。

  支持国有企业采用内部人收购模式的主要观点是:经营层及骨干员工稳定,对企业历史及现状熟悉;改制过程震动较小,系统风险也较小;能激发企业内部人对改制的积极性,推动改制顺利进行;由于内部人收购往往将产权置换与身份置换联系在一起,减少了改制过程中的现金支出。

  但也有专家指出内部人收购模式存在的弊端: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问题难以解决,即使融资成功在巨大还贷压力下其实管理层无法给企业发展继续注入资金资源;事实上形成的内部人控制不利于制度创新;内部矛盾潜伏而非消除,未来的系统风险加大;员工观念转变困难,职工持股会控股模式和股份合作制模式下容易形成新的一轮“大锅饭”;特别是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情况下内部人收购容易滋生“暗箱操作”。

  (二)外部人收购模式分析

  正因为内部人收购模式在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方面存在的不足,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选择了以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进行控股式收购的模式。从实践来看,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均不鲜见,成功引入外部投资者的经验是:借助外力(优势企业)介入,有利于快速改变企业现状,特别是企业战略方面;借助外力有利于消除长期积累的内部矛盾;可以借优势企业的资金、品牌、管理、技术、制度等优势资源,快速做大企业。

  外部人收购模式失败的教训是:由于制度、文化的差异较大,整合风险大;被购并企业往往在战略上会失去主动性;管理层人员往往变动较大,易造成整合成本高;若未选择好战略投资者对象,将反而会使原来的企业消亡。

  (三)上述两难问题的选择标准和对策

  1、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宜于做MBO或内部人收购

  由于MBO或内部人收购往往面临着融资和还贷问题,企业的基础条件在选择是否进行内部人收购时显得尤其重要,从成功案例来看,适宜MBO或内部人收购的企业特征大致为:

  (1)企业所处的行业为竞争性行业,企业生存不易,企业成长与管理水平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通过管理层收购来改善对管理层的激励;企业所处行业成长性好且发展稳定,能为企业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2)企业股本或净资产较小,不需要动用太多的资金就可以实现管理层控股或内部人控股。

  (3)企业创业之初国家没有投入资本金或投入资本金很少,企业的发展过程基本上就是管理层创业并领导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现有的股东财富中实际上有很大一块是管理层应得报酬的资本化的结果,当地政府对管理层认可程度高;企业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司管理层有优秀的管理能力,特别是管理层内形成了一个有权威、有凝聚力的领导核心,对管理层收购涉及的内外矛盾具有最终驾御能力。公司业绩优良,同时管理层比较有进取精神并且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

  (4)企业有较为充裕的现金流。实施管理层收购的目标公司一般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且有较为充裕的现金流,同时企业现有资产状况良好且资产增值潜力大。

  2、实行内外联合、优势互补是可行的解决对策

  将外部投资者的资金优势与创新优势与内部管理者的管理经验结合起来,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解决两难问题的有效办法。但在这个过程中要解决联合收购中的权利义务问题和在未来公司中的股权比例问题,需要艰苦的谈判。

  3、选择内部人收购模式要着力做好收购后的管理创新工作

  内部人收购完成的只是产权制度改革,但产权制度改革不是改制的终点,由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员工观念更新和企业文化的彻底变革才是改制的最终目的。“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泉”,创新包括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管理层在收购完成后不仅要起到减少代理成本的效果,还要在治理结构、管理结构、基础制度方面作出创新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4、选择外部人收购模式要着力解决收购前研究和收购后整合工作

  对于外部人收购模式来说,收购前的研究工作实际上是决定收购是否成功的关键。最重要的收购研究工作包括两项:一是被收购方要研究收购方是否适合成为企业未来发展的主导者。因为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引入外部投资者进行收购目的是融资,但不仅是融资金还是融资源,外部投资者必须带来能支持企业持续发展的管理资源和市场资源才是最合适的收购者;二是收购方除了要研究国有企业的资产之外一定要研究国有企业的人,必须在财务规划之外专门制定收购的人力资源规划,保证国有企业的核心价值创造人才不至于流失。做好了收购前的研究和规划工作,收购后的整合工作就是执行,整合的最终目的是文化和行为方式的合一,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市场化操作模式与非市场化操作模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有产权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这标志着国有产权竞标转让为主的市场化操作模式将成为国有转让的主流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市场化的操作模式就此要退出历史舞台,在相当长时间里协议转让、新设公司、增资扩股等改制模式将作为竞标转让的有益补充而存在。在实践中,相当多地方中小国有企业进行了公示性挂牌后的定向转让,看来选择市场化操作模式与非市场化操作模式仍将成为改制过程中的两难选择问题。

  (一)竞标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竞标转让模式解决了产权转让中的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推动了国有产权市场的三公建设进程。但目前竞标转让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国有产权是一个非标准的特殊商品,采取竞标的方式并不一定适合,因为竞标者的出价肯定会受到改制企业的债务、职工安置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债务问题,职工的安置问题,以及政府的支持程度,将是参与重组方的首要考虑因素,而这些问题,只有通过一对一的谈判才能够解决,通过竞标是无法得到答案的。不同参与者对企业的债务重组和职工安置方案不同,强迫参与者接受统一标准可能带来重组效率损失。

  其次,竞标参与者可能在政策优惠程度上并不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比如对内部人和外部人的优惠程度不一样会使双方的报价基础不同,违反公平原则;特别是,竞标转让方式下内部人与外部人联合较为困难,管理层和外部投资者的关系以竞争为主,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内部信息的把握。

  最后,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层次单一、交易不规范、定价机制不合理。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实行竞标转让可能与市场化操作模式初衷相违背。

  (二)非市场化模式的适用

  非市场化转让模式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一是改制企业债务沉重、职工安置成本无资金来源,外部投资者不存在或少于两个的情况下,主管部门依据政策采取公示性挂牌后定向转让;另一种情况是,为规避在竞标转让中面临的收购成本增大风险,收购者不采取国有产权转让方法,而采取与国有企业一起投资新设公司,或对国有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方法,目的是稀释国有产权而取得控股地位。当然,上述两种方法均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实施。

  (三)两种模式的选择标准

  国有产权在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前面临着一系列改制前置问题,如债务问题、职工安置问题甚至搬迁改造问题。如果在上述系列问题上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或者方案无法对竞标参与人构成共同报价基础,则招投标模式显得不适用。比如:企业的改制前置问题需要管理层大力配合,而管理层在竞标中失败,则管理层在解决这些前置问题时积极性必然减少,这又会影响竞标成功者对于改制企业的接管和后续整合。

  相反,如果国有产权附带的改制前置问题已经得到了充分解决,投资价值就容易得到量化,也更适合招投标模式。

  三、整体改制模式与部分改制模式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是指以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作为扣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各项费用的来源,通过经营者、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资购买剩余国有净资产或合资成立新公司的方式,达到国有资本全部或部分退出、股权多元化的目的。国有企业部分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拿出部分资产进行竞标转让以筹集改制成本或将部分资产与外来投资者联合进行股份制改造以上市筹集资金的改制方式。判断整体改制或是部分改制有两个主要标准:一是资产标准,整体改制的国有净资产包括全部国有企业的完整经营性资产系统,而部分改制企业有可能只拿出部分优质资产或辅业资产进行改制,改制资产与未改制资产存在较强关联;二是母企业是否存续标准,整体改制中国有企业法人地位一般会注销,而部分改制中国有企业法人地位仍会存续以完成其安置功能。

  (一)部分改制的“功”与“过”

  应该说,部分改制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多数大型国有企业或集团公司采取了部分改制的模式,采取部分改制的优势在于:

  1、国有企业将部分优良资产投入新设立的公司,有利于该公司的迅速上市为集团发展提供大量资金;

  2、国有企业集团存在大量辅业资产,采取并列式分立改制可以在进行主辅分离的基础上完成对主业的整体改制,在这种模式下其实部分改制为整体改制创造了条件;

  3、债务沉重,难以为继的国有企业一旦破产会将大量职工推向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实施破产不停产的部分改制,将债务留在老企业或新老企业共同分担有利于企业在发展中消化负担。

  但在发展过程中这种模式也凸现了许多问题:

  1、部分改制公司以人随资产走为原则,许多部门职能和人员编制是从原国有企业照搬进新公司的。特别是改制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原国有企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现象必然造成上市公司法人治理不健全。特别是上市公司与母企业关联交易过多,上市公司沦为母企业的“造钱机器”,相当多上市公司都犯起了“国有企业回归病”,最后导致企业效率的重新低下。

  2、困难企业的部分改制可能演变为“逃债式重组”,如:国有企业通过将其优质资产注入新公司而在母体保留剩余资产和全部债务,最后利用母体破产达到逃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使通过破产达到债务重组目的的行为变得更加敏感。因此,在困难企业部分改制的实施过程中,债权人的要求将有可能成为改制重组的最大阻力。

  正是部分改制模式出现了上述问题,导致多数部分改制公司还要进行二次改制,也使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部分改制模式时慎之又慎,整体改制逐渐成为当前选择改制模式的主流。

  (二)选择部分改制或整体改制的标准

  要破除以改制上市或破产逃债为目的和标准的改制模式选择思路,以顺利推进改革和建立独立面对市场的企业法人为标准选择部分改制模式或整体改制模式:

  1、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用于整体改制,对于拥有众多辅业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必须首先实施主辅分离的部分改制再对主业资产进行整体改制,主辅分离的部分改制最好使辅业资产在产权和业务方面与主体完全分离;

  2、对于选择部分改制来上市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要明确部分改制目的是要建立独立发展面向市场的股份制公司,拿出的资产要具有独立的供、产、销能力,与母体之间不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特别是母体企业不能出现亏损而需要股份公司上市后进行“输血”。

  3、对于困难企业部分改制来说,改制方案一定要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以尽可能地减少改制重组的阻力。

  4、对于资产清晰,有净资产足以弥补改制成本的国有企业来说,选择整体改制模式对于新公司的独立发展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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