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更新时间:2016-09-20 14: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划来看,我国目前正处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各地较成功的改制经验和国家近期颁布的政策可以反映出国有企业改革逐渐呈现如下趋势。

  1、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产权改革势在必行。

  当前需要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因主要在于:

  a、从宏观上看,国民经济和国有资产的结构和布局调整,需要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实现国退民进,而整体上的国退民进需要通过具体企业的产权流动来实现,具体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国有产权的逐步退出本身就是企业改制的基本内容。

  b、从微观层面上看,具体的国有企业通常存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产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不利于国有企业与其它市场主体展开公平竞争。另外国家过去将国有企业作为一种解决城市居民就业和日常生活问题的手段,使国有企业存在企业办社会、企业冗员过多、企业负债沉重等体制性的包袱。国有企业自身的弊端和负担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得以克服,企业只有通过改制才能走出困境,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着这一点,任何国有企业都不能回避这一现实。

  c、从企业自身的生存环境和市场环境来看,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既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各种新的、复杂的挑战。在中国入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有企业背负着沉重的包袱来和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甚至跨国企业集团竞争,显然力不从心。如果没有一个适应竞争环境的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要么延续过去的作法在政府的庇护下继续苟延残喘,要么因为缺乏保护坐吃山空、最终灭亡。国有企业的生存环境和市场环境迫使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利益分配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

  d、从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进程和长期规划来看,国有企业改制已经逐渐由小到大、由点到面、由不触及产权到根本改变产权机构的深入开展,国有企业改革经过二十余年的风雨历程后已经迈向了关键的攻坚阶段。为鼓励和推动国有企业尽早完成改制的艰巨任务,国家和各地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具有临时过渡性质的改制配套政策,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制的大潮也为所有尚未进行彻底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提供了最后一次机会,企业应该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及早改制,早改早主动、晚改就被动。

  随着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国有经济载体多元化的认识的加深,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不再存在制度或政策上的障碍,现在早已不存在“该不该改制”的争论或疑虑。相反,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和其他制度改革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尚未进行改制或改制不彻底的企业应该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权制度的改革,最终使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产权清晰、出资多元、政企分开、股份制、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和行业。随着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和年初新的一届中央政府的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级次的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的出台从根本上简化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审批手续;以财企[2002]313号文、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为主的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从政策上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如何进行资产处置与员工安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基本环节和主要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不再存在政策与审批上的障碍,其面临的是各个国有企业如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改制具体操作等技术层面的问题。

  2、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浪潮即将到来。

  随着中国国内市场和投资领域的逐渐放开、市场体系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完善,国有企业在活力不足、体制包袱过重的情况下不仅要面临来自国内的非国有经济的竞争,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还要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来自外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国有企业必须在短期内完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制任务,才能够保持必要的竞争力以参与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可以说,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大潮即将甚至已经到来。比如,2003年7月17日,北京市副市长陆昊宣布,北京市决定拿出104家业绩良好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面向外资与民间资本寻求并购重组。在党和中央政府作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和计划之际,作为东北中心城市之一的沈阳市于2003年7月15日审议了由沈阳市经贸委提交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生机与活力的调研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实施“合、转、退、减、股”的综合方略,推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振兴老工业基地。近期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会议公报和决定中也再次强调要继续深化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从国企改制的实际进程来看,虽然一些地区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面达到八成左右,但这些改制有很多是“换汤不换药”的翻牌改制或由国企简单地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还有必要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而大型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改制面不到半数,而且大型国企目前的改制也主要集中在主辅分离、改制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上面,对于主体企业自身的改制重组也将提上日程(甚至有些大型国有企业已经经过改制重组在海外上市)。可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为内容的国有企业改制正处在攻坚阶段。

  3、改制的内容更加丰富,改制的方式、方法更趋多元化。

  从宏观上看,国有企业改革要实现国有经济的结构和布局的根本性调整,国有经济应“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并最终实现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和行业;中观方面,不仅要进行“物”方面(企业产权)的改革,也要进行“人”方面(国有企业员工体制性身份的整体退出)的改革,即实现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的改革的同时,对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微观方面,在设计改制方案时,方案内容涉及到企业资产清查及不良资产的核销、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及财务处理、员工劳动关系变更及身份置换补偿、债权债务重组及土地资产的处置、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公司形式选择等各个方面。

  具体说来,企业改制方式由改革之初的基本不触及企业最终产权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发展到以以产权主体多元化为标志的公司化改造为中心,包含企业公司制改革(包括主辅分离后将主业包装上市)、股份合作制改革、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出售、企业兼并与分立等多种影响企业产权最终归属的改制形式。而且在实践中,各地也在积极探索与创新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些虽存非议但卓有成效的经验与改制模式,如“长沙经验”(也称“界定式改制”或“两个置换”)、“长春经验”(也称“破产不停产式改制”)等。一些新的改制形式如管理层收购(mbo)、职工持股(esop)和股份(股票)期权、向民营企业或外商转让国有股(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也开始出现。

  4、改制的基本方向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同时企业性质和企业员工身份实现根本性的转变。

  适应党中央关于对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决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通过向自然人或社会法人甚至外商转让国有股权,使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不再与民争利,同时将这部分资本充实到社保基金中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中去。实现“国退民进”和“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长期实行“低消费、高积累;低工资、高就业”的产业政策,国有企业承载着旧的体制对原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各种体制性的承诺,比如不失业、公费医疗、发放退休金等,甚至这些职工的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基金都被国家从消费基金领域转到积累基金领域并投入到国家经济建设中去形成各种国有资产。现在企业一旦改制了,国有企业性质已经改变,旧的体制对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职工的体制形承诺和体制欠账将无法兑现。以企业国有净资产依照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为国有企业的职工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体制身份进行补偿并解除长期或终身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实现“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体制身份的整体退出的同时,解除国有企业职工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国有企业的依赖关系,使职工的就业受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机制的制约,国有企业职工真正成为受市场调节和受社会保障机构保障的新型劳动者。

  5、有改制要求的企业范围不断扩大,改制不断朝从纵深领域发展。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现阶段进行企业产权体制改革的不再仅仅限于国有企业,所有在产权结构上存在产权不明晰、权责不分、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管失效和内部人控制等情形从而不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企业,基于和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形态接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压力,纷纷启动或正准备启动企业更深层次的产权改革,一些新的改制形式如管理层收购(mbo)、职工持股(esop)和股份(股票)期权、向外商转让国有股也开始出现。当然,随着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的增多,如受让国有股权、收购国企、兼并国企等形式的多样化,其操作时的法律或政策上的障碍问题与可行性问题值得大家深入研究。前一阶段的改制主要集中在中小型国有企业上,对于中央直管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能源、交通、通讯、公用企业、军工企业等关系到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企业的改制步伐相对缓慢,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以及wto规则的要求,这些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已经逐渐提上日程。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进行改制的企业或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的范围不断扩大,“禁区”不断地被突破,改制所触及的跟原有体制相关的深层次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前一阶段,公司化改制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主管的中小型和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上,企业主要分布在一般竞争性行业。随着中国的入世和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即将举办的奥运会、世博会的推动,中央直管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能源、交通、通讯(含邮政、电信)等领域的企业,自来水、天然气等公用企业,军工企业,科研机构和广播电视、期刊杂志、新闻出版机构等企业或企业化运作的的事业单位的改制已经提上日程,其他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对于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仿照国有企业对单位职工进行身份置换与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全员的聘用制(雇员制)也是大势所趋。

  6、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操作将更加规范。

  随着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各级国资委的组建,将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等弊端,各级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先后出台,使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漏洞基本得以弥补,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操作环节和操作程序也得到基本的统一和规范,利用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自买自卖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进一步得到有效遏制。随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的逐步健全,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操作也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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