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票救济

来源:百度  作者:  日期:10-03-12

  票据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规范,票据越来越成为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

  在此探讨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即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概念。

  将从失票救济、票据背书、票据保证、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票据追索等多方面讨论票据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探讨失票救济: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烧毁等原因导致绝对丧失或因遗失等原因导致相对丧失,持票人为防止丧失票据权利,依据我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可采取的救济方法为:

  一、挂失止付:

  1、将失票事实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指示其停止付款。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规定,挂失止付通知书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2、挂失止付仅起暂停支付作用,系辅助性应急措施。因挂失止付不导致票据无效,不能对抗善意后手持票人;且按支付结算办法第50条之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不再止付。为此,失票人必须依法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3、下列情形不得办理挂失止付:

  (1)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未经承兑的商业汇票;

  (3)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完全空白的票据;

  (5)依法欠缺应记载事项的票据(非空白授权票据);

  (6)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7)已过提示付款期限和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

  (8)已作委托收款背书的票据;

  (9)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依法付款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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