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 张景宇 日期:10-07-31
6年恩怨,宛若寇仇。就在金宇集团第一、二大股东准备握手言和之际,股民徐财源的一纸诉状又将这种表面上的和平打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我的起诉,8月23日将开庭审理。如果胜诉,金宇集团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都将无效,需要重新组织召开。”徐财源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如果这次股东大会被法院判决为无效,意味着一、二大股东金宇集团实际控制人张翀宇与员瑞恒(大象创业投资实际控制人)的和解之路再起波折。”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分析说。
股东大会“非常”程序的隐情
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吴振平在1999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期间,一直担任金宇集团的独立董事,其执业的独立性也存在质疑。
金宇集团2009年度股东大会程序受到质疑,源于一项增加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补充提案。这份提案被认为是金宇集团第一、二大股东纷争6年后首次妥协的结果,在该提案中第二大股东——大象创业投资(以下简称“大象创投”)所派代表周衡龙、郑卫忠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候选人,并在2010年5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而大象创业投资此前作为第二大股东仅有一个董事会席位。
资料显示,金宇集团最早宣布召开股东大会是在2010年4月27日,该公司发布临2010-007号公告,宣布董事会决议于2010年5月20日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然而,就在股东大会即将召开的前两天,上市公司又于5月18日发布公告,将股东大会时间延至5月28日,同时将会议议题由原来的十五项增加到十六项,增加《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股东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全体董事同意增加周衡龙、郑卫忠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候选人,并提交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对此,徐财源认为此次股东大会明显违反了上市公司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根据金宇集团《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显然,金宇集团的补充提案并不是在最开始宣布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提出并公告,而是通过延后召开的方式来试图规避,这显然有悖于现行规定。补充提案有效时间点仍然应该是5月10日(5月20日的前10天)之前,所以增加周衡龙、郑卫忠为董事会成员的提案是无效的。”徐财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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