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红顶”拆迁户10年诉讼纷争难了

更新时间:2012-12-11 22: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参与民事活动引人深思拆迁户湖南省株洲市房产局和拆迁人湖南金正方公司就1000多平方米的拆迁补偿骤起纷争。一方称是真实自愿、合法有效,一方则说被迫无奈、显失公平,违反国家拆迁补偿...

 

  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参与民事活动引人深思

  拆迁户湖南省株洲市房产局和拆迁人湖南金正方公司就1000多平方米的拆迁补偿骤起纷争。一方称是“真实自愿、合法有效”,一方则说“被迫无奈、显失公平,违反国家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法规”。10年间,双方之间的诉讼“拉锯战”持续进行,其间,株洲市房产局又被指违法贱卖相关房产,使得事件再掀波澜。

  孰是孰非,此间尚无定论。但是,由此案引出的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参与民事活动却引人深思。

  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在平时工作中非常注意依法行政,但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却视而不见,以致行政事业单位在民事纠纷中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比例有上升趋势。

  专家建议,我国应该通过立法严格限制行政事业单位从事民事行为的范围,禁止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商业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关法律责任

  说到“拆迁户”,人们头脑中浮现的往往都是一些社会上的“弱势人群”,在社会利益的争夺及重新分配的过程中,这一人群往往扮演吃亏者甚至是受害者的角色。但是,当强势的开发商遭遇到具有官方背景的“红顶”拆迁户时,情形又会如何呢?

  10年前,拆迁户株洲市房产局和拆迁人湖南金正方公司就1000多平方米的拆迁补偿骤起纷争。一方称是“真实自愿、合法有效”,一方则说“被迫无奈、显失公平,违反国家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法规”。10年间,双方之间的诉讼“拉锯战”持续进行,其间,株洲市房产局又被指违法贱卖相关房产,使得事件再掀波澜。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提审这起拆迁补偿纠纷案。究竟公理在哪家,目前还是个未知数。但是,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反映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自己的民事行为活动,以避免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和另类“官”“民”诉讼。

  是否胁迫拆迁补偿协议引发纠纷

  这起民营开发商与“红顶”拆迁户之间的纷争得从1994年说起。

  1994年8月,湖南金正方公司的前身——株洲正方公司通过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拆除了株洲市房产局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住宅共64户、平均每户35平方米,两栋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274平方米。

  房屋拆迁后,作为开发商的株洲正方公司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补偿政策,按每户55平方米进行了补偿。

  同时,按照株洲市房产局的要求,株洲正方公司又将新建项目——华丽服装市场6楼共833平方米补偿给房产局作为办公用房。

  1997年,株洲正方公司开始建设华丽市场第二期,经株洲市政府同意,株洲正方公司又要拆除株洲市房产局管理的两栋房屋。1997年12月5日,株洲市房产局、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株洲正方公司委托拆迁单位)又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按照此协议,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拆除了房产局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住宅111户,共4672.15平方米。

  协议规定,正方公司除对此次拆迁的相关住户进行购房安置外,株洲市房产局要求将已在其名下的833平方米办公用房换成商业铺面,面积增加到850平方米,同时还要求将二期拆迁的461.55平方米住宅面积按营业面积补偿。

  正是这份协议,让双方起了争议,最终闹上法庭。

  “这样的协议显失公平、违反国家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法规,应属无效协议。”湖南金正方公司负责人说,当时公司负责人在协议上签字是被逼无奈。

  “这些胁迫是无形的,比如签第一份补偿协议时,市房产局要求我们在协议中写‘经双方协商一致’等话语,我们当即表示不同意,后来改成了‘按照市房产局的要求’,虽然这只是一个小细节,但可以看出我们当初不是自愿的,市房产局不敢得罪啊。”湖南金正方公司负责人拿出“协议”对记者说。

  “我们按规定、按政策进行了经济补偿,房产局看到我们建的商铺能赚钱,硬要求将原来已补给他们的办公用房也换成商铺来补偿,哪有这样的道理?”金正方公司负责人说。

  因为湖南金正方公司一直拒绝房产局的要求,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株洲市房产局未能从湖南金正方公司拿到相关房产。

  十年诉讼孰是孰非仍无定论

  1999年2月,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将湖南金正方公司起诉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法院将株洲市房产局追加为原告,要求湖南金正方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在华丽二期工程偿还株洲市房产局非住宅房屋1311.55平方米,并办理相关的房产和土地权证。

  湖南金正方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第一期工程已经多补偿住户605.11平方米,第二期工程已多补偿住户面积1725平方米,市房产局在两次拆迁中本无非住宅用房,现在却强要补非住宅面积无任何依据。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株洲市房产局在两次拆迁工程中,利用行业职权签订的补偿协议显失公平,违反国家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法规。”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正方公司在使用了原告的土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再提出该合同显失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2000年10月23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湖南金正方公司偿还株洲房产局非住宅用房1311.55平方米。”

  一审宣判后,湖南金正方公司不服,向株洲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7月11日,株洲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了湖南金正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10年间,湖南金正方公司与株洲市房产局之间诉讼不断。

  2009年8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株洲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2010年5月24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后,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湖南金正方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在走完一圈诉讼程序后,又回到了原点。

  湖南金正方公司再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0年9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

  “其实,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另案中有过审理。”湖南金正方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2001年6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株洲正方公司诉株洲市房产局多收补偿款一案判决认定:“协议中对于正方公司超面积安置的房屋补偿标准的约定,违背了有关拆迁政策法规,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该部分内容应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让“权利” 房产局被指贱卖国资

  湖南金正方公司与株洲市房产局的诉讼一直没有结果,其间,又生出另一事端。

  2006年,株洲市房产局决定将补偿的1311.55平方米“权利”转让。

  据了解,2006年10月13日,作为甲方的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与乙方上海沪阁公司签署了《权利转让协议》,协议将1311.55平方米房屋约定转让总价款为600万元人民币,减去给金正方公司的220万元债务,只需支付380万元。

  当天,双方又就上述“权利”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权利转让协议》中的“权利”是否成立(存在)、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乙方能否实现、能否收回该非住宅等一切风险均由上海沪阁公司承担。

  “没有经过公开拍卖,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就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明显是非法的。”湖南金正方公司负责人说。

  据了解,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买的原则进行处置。”

  对于转让“权利”是违法贱卖国资的质疑,株洲市房产局政策法规科李科长说:“这次转让经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是合法的。”当要求查看相关会议纪要和审批文件时,李科长没有向记者提供。

  除对转让合法性的质疑外,金正方公司还质疑这起“权利”转让的审批程序是“先斩后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株洲市房产局与上海沪阁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时间是“2006年10月13日”,而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的《关于市房产局处理“华丽市场二期工程部分资产”的核实意见》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权利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请株洲市政府确认的请示,于2007年6月1日才经株洲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审核,时任主管副市长也于当日才签署同意。

  纠纷多发

  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株洲市房产局与湖南金正方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之中。但是,由此案引出的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参与民事活动却引人深思。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否则这类民事纠纷、‘官’‘民’诉讼案件会接连不断。”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说,在此案中,作为行政职能部门的株洲市房产局,介入这类民事纠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签署了被当事人认为“显失公平和违反拆迁政策法规”的协议,难免会使人产生联想,也使得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公正性受到损害。

  欧爱民分析说,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在平时工作中非常注意依法行政,但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却视而不见,以至行政事业单位在民事纠纷中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比例有上升趋势。

  欧爱民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疏于内部管理,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摆正自己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纠纷发生后,又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造成被动,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此,欧爱民建议,我国应该通过立法严格限制行政事业单位从事民事行为的范围,禁止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商业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关法律责任,“比如可以比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在民事活动中的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我国有些省份已经注意到行政事业单位参与民事活动出现的问题,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就曾专门下发《关于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从已发生的民事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在民事活动中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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