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官业主遭遇拆迁诉讼 法院犯了难

更新时间:2012-12-11 22: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法官业主遭遇拆迁诉讼从宁海路上即将拆迁的居民楼上可以看见法官楼。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新巷2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宿舍楼传达室工作的黄琼发现,这半年来,自己看管了10年之久的这座楼突然受...

  从宁海路上即将拆迁的居民楼上可以看见“法官楼”。

  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新巷2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宿舍楼传达室工作的黄琼发现,这半年来,自己看管了10年之久的这座楼突然受到许多人关注,总有陌生人试图进到院子里打听情况,也偶尔有人对着楼举起相机。

  她不知道,这座楼之所以引发外界高度关注,其实是因为住在楼里的31位法官一纸诉状将南京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违法发放拆迁行政许可。

  当备受关注的“拆迁”遭遇法官业主时,会是怎样的一种局面?

  临街法官楼 庭院深几许

  2010年1月19日早上,天刚微微亮,记者就来到了南京市宁海路。这是一条热闹的街道:马路上已经车来车往,卖早餐的小贩也已经开始支摊经营早点。

  距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侧不足200米,一条东西向的巷子里,此刻依旧静悄悄。往巷子里走60米左右,在巷子南侧有一座院子,院子里坐落着一幢七层高的楼房,这正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法官的住宅楼——华新巷21号。这幢楼独立门户,距离繁华的宁海路不足百米。

  如果不是院子旁边的拆迁办公室门上粘贴的拆迁公告——上面显示的动迁范围里“华新巷21号”赫然在列,没有人会将这幢安静完整的小楼,与宁海路上已经拆得七零八落的门面房和居民楼联系在一起,虽然在这次拆迁范围上,它们属于同一群体。

  半年来,在传达室工作的黄琼,总是不厌其烦地对进入院子里的陌生人说“这条路不通”或者问“你找谁”,最近,她的“职责”又多了一项,就是不允许外人到这里随意拍照。但是,对于站在院门外10米开外举起相机的记者,她也无计可施。

  这幢楼有三个单元,里面住着42户人家,当其中31位法官业主联名将南京市房管局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这里立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据悉,华新巷21号院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经南京市政府同意,并报市规划局等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建造的多层住宅房屋,2000年6月竣工。整栋房屋按钢混结构设计和施工,框架结构牢固,楼面地坪全部整体浇铸,这在当时南京市的多层住宅中,都是少见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法院最后一批福利分房。

  除了认为南京市房管局违法发放拆迁行政许可,记者了解到,法官们还认为华新巷21号的拆迁“没有必要”。

  一位法官的妻子对记者说,宁海路要建欧洲风情街,需要拆迁进行改造,这都可以,但自家的住宅楼离宁海路好几十米远,根本“没有必要拆”。

  令法官们不满的是,与宁海路直线距离更近的华新巷15号、南阴阳营19号、汉口西路32号等住宅楼均不在此次拆迁范围之内。“挨着我们楼的东侧、南侧、北侧的楼房都不拆,单拆我们,实在是想不通。”楼内一位居民告诉记者。

  对此,拆迁办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在规划当中,有一条与宁海路相距几十米的平行道路,而华新巷21号,正好挡在这条道路上,“总不可能这幢楼只拆一半,留一半吧?”但对于这条规划道路的具体情况,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说并不清楚。

  华新巷小区一位居民对记者说,这座楼独立成院,把小区本来通行的路阻断,经常需要绕着走,确实有些不太方便。

  “我们楼院占地方大,开发商看中的是我们的地,地值钱,房子不值钱。”前述那位法官的妻子告诉记者。

  一纸拆迁令 业主很受伤

  2009年4月,南京市房管局发放《宁拆许字(2009)第0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华新巷21号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是一年。

  记者到现场采访时,距离拆迁期限仅剩下三个多月。宁海路上被列入拆迁范围的门面房几乎搬迁一空,门面房上面的居民也几乎全搬走了,只有几户居民仍然坚守。

  记者跟随拆迁办工作人员来到拆迁现场。记者看到,宁海路115号楼,上世纪80年代建的房子,每户均为开间,面积不过10多平方米,没有厨房和厕所,狭窄的过道里仍然可见居民曾经搭设的盥洗台和灶台痕迹,楼梯拐角处还有被居民隔断的临时厕所。

  与这里一样,华新巷21号的法官楼也纹丝不动。拆迁办工作人员说,楼里的业主一直拒绝与他们商谈补偿与安置问题。

  住在楼里的一位离休法官向记者透露了他的担忧:“不是钱的问题,主要还是生活方便,这里是中心区,上班、去医院、孩子上学都特别方便。不是不愿意谈,还是要看补的房子在哪里,盖得怎么样。”

  黄琼一语道出了法官业主们的依赖,“几个大超市、大医院、好的学校都在附近,而且住这里也不像别的小区要交什么物业费”,她指着院子里的空地说,“还能免费停车,十几辆都没问题”。

  除了消极的不协商,法官业主们抗议拆迁的办法还有备受外界关注的积极起诉。他们指出了房管局发放拆迁许可证适用法律错误、实体违法、程序违法、滥用职权四大问题。

  法官们援引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是2009年1月生效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几个受访人一再向记者强调,“刚建了不到10年的住宅都要随意拆除,以后民众哪敢在老城区购买新建住宅?”

  实际上,虽然拆迁问题几年来颇受国内公众关注,但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存在的这一阻却拆迁的条款,却仍为绝大部分公众所不知。

  “法官找到这一法律,可谓有理有据,毕竟是跟法律打了一辈子交道的人。”法官业主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说。

  据了解,打官司的5位诉讼代表人都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退休干部。

  角色大转换 法院犯了难

  起诉材料递交之后,江苏媒体披露此事,当地民众都觉得法官打官司挺新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也对记者说,他们一开始听闻此事,“都觉得搞笑”。

  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官本身是拆迁最后一道程序的救济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莫纪宏对记者说。

  因为原告为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现职或退休法官,有行政法学者指出,考虑到回避制度,该案应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呈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省份的法院管辖,“江苏的法院应当整体回避”。

  实际上,即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件如果进入二审,也会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者还是必须回避。

  依据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无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还是“不动产所在地”,因南京市房管局和宁海路都在鼓楼区,鼓楼区人民法院理应有管辖权。

  据称,选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因有三:一是鼓楼区政府是整个拆迁的规划单位,二是宁海路为繁华地段拆迁,三是涉及新的法律适用。此前没有相关判例,如果法院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能阻止拆迁,将对司法实务产生重大影响。

  从拆迁公告出来以后,法官业主们走完了诉讼前的所有权利救济程序,先是异议,后向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直到2009年8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至今没有收到立案或者不受理的通知。”1月22日,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收到起诉材料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答复当事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而记者就此问题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立案进展时,宣传处工作人员称,此案原告早在2009年10月就已经撤回起诉了。

  对此,代理律师称还没有收到相关通知。

  拆迁最终走入法律程序,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并不感到奇怪:“遇到这样的被拆迁群体,无论在哪个省、市,结局都是一样的(指进入诉讼阶段———记者注)……无论他们是公益维权还是私利维权,对我们来说没有不同。”

  拆迁办与业主一样,目前所能做的就是等待,等待法律给出一个结果,即使期限迫在眉睫,房价天天在涨。

  莫纪宏对此事的看法显然不乐观:“法官想维护法律的尊严,在目前拆迁管理条例没有被废除的情况下,不太可能。”

  华新巷21号南侧、宁海路上一幢待拆迁楼的三层,正在走廊上做饭的一位居民顺着记者指的方向瞟了一眼,有点疑惑,“那幢也要拆吗?”随后又摇了摇头,“最后一定不会拆的,那是法官住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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