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征地案行政裁决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行政裁决申请书申请人吴建议,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申请人吴文德,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7号。申请人陈梅英,女,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

  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吴建议,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

  申请人吴文德,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7号。

  申请人陈梅英,女,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号。

  申请人吴青海,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20号。

  申请人吴建全,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2号。

  申请人吴加水,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30号。

  申请人吴维民,男,汉族,1947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2号。

  申请人吴文吉,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5号。

  申请人吴世玉,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29号。

  申请人吴其清,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

  申请人吴建财,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3号。

  申请人吴辩论,男,汉族,1957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

  代表人吴文德,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7号。

  代表人吴建议,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鲤城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11号。

  代表人吴青海,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20号。

  被申请人福建省人民政府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晶 ,职务:省长。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10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具体行政行为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08年6月7日,申请人收到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闽政行复[2008]15号),该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而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存在伪造情况,被申请人所审查的报批材料记载与事实不一致。

  在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福建省人民政府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所依据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复印件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明显不一致。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和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所保留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档案中,填表人都是“陈翠丽”,但在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和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所保留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档案中,两个“陈翠丽”的笔迹明显为伪造,而且文字大小、粗细也明显不同。甚至在有些地方事实记载都不一致(例如农用地转用方案续二中的备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记载为“经现场勘查,该批次用地未出现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该批次用地没有占用基本农田”,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中记载为“经现场勘查,该批次用地未出□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该批次用地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推断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依据,是下级单位伪造的,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时所审查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是洛江区政府、洛江区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的,故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是由泉州是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而出自同一单位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却不一致,很明显,被申请人所审查的材料是经过有关部门篡改过的。

  2、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有明显涂改的痕迹,(如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的“申请用地单位”、“建设用地名称”、“征用土地方案的养殖水面”、农用地转用方案中的“备注”……)从这些涂改之处,可以推断,被申请人现审查的作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材料,是伪造的材料。

  由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审查的材料是伪造的,故被申请人不能清楚的认定事实,也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决定。

  二、被征收土地没有进行预审,不能报批。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4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预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据被申请人在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所依据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显示,被征收土地根本没有经过国土资源局的建设用地预申请而被申请人在没有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况下,批准征收土地显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在严重欠缺法定要件的前提下,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违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15条规定,“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page]

  但在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报批材料中,根本没有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被申请人更不可能对耕地补充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 因此,被申请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违法。

  四、征收土地方案中没有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内容,土地行政部门不得申请报批。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4条“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但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征收土地方案根本没有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更谈不上上述《建设用地审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切实可行”,在这种前提下,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是对被征地农民权利的严重侵犯,也是对法律的无视。

  五、没有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

  被申请人做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本没有征求过洋坑村村民的意见。

  在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被征土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土地被征收,村委会、村民小组(所有权人)、农民(使用权人)、村里的党员、干部却根本不知道,更没有任何的机会去表达自己的意见。

  虽然,当时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确认是审查报批必备材料,但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事实上不征求村民小组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时不可能达到“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直到现在,洋坑村被征地农民都一直认为“多占了300余亩”,这就是因为当时有关部门没有征求村民小组、被征地农民意见,所以没有达到“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的遗留问题。

  六、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少批多占。

  1、关于少批多占的问题,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曾在《行政复议答复书》(闽国土资复答[2008]6号)第二项作出答复“二、……涉及土地面积约130亩,该部分土地在上个世纪60年代即为国家建设用地,……”

  对于该项陈述的事实,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

  在《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仰恩基金会肆拾宗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手续的函》第7-13行陈述“申请人镇经组织人员勘查,并查阅了新俺、洋坑等村资料,洛江区建设局2004年12月20日出具给仰恩基金会的仰恩大学附属中学、小学、第三学区、科研楼等40个项目用地红线图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兴建惠女水库所余的土地,已于1981年支付了土地及青苗补偿费。经请示区政府同意,该40个项目用地直接确定为国有存量未利用土地,”

  根据这一以上事实显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所陈述的“该部分土地在上个世纪60年代即为国家建设用地”与事实不符,该部分土地在被占用的时候还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而是在被占用后,再由洛江区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及其他马甲镇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合法权益。

  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在《行政复议答复书》(闽国土资复答[2008]6号)第二项作出答复“二、……涉及土地面积约130亩,……”但事实上根据村民反映和申请人的调查,仰恩大学多占土地达500余亩(不包括村民安置楼的150亩)。

  在《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仰恩基金会肆拾宗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手续的函》附件《仰恩基金会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明细表》显示仰恩大学40个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为35.3239公顷;在泉州市洛江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关于同意建设仰恩大学新校区的立项批复》(泉洛经计基[2002]44号)批准仰恩基金会建设仰恩大学新校区,总建筑面积160000平方米(折合公顷为16公顷)。共计51.3239公顷。

  这与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34.4789公顷,相差面积巨大。此外仰恩大学没有立项直接占用的集体土地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民政府认真审查核实。

  七、在未经批准征收土地之前,已经建好仰恩大学新校区。

  被申请人于2003年6月3日,批准征收本案所涉集体土地,但事实上仰恩基金会、仰恩大学在2002年已经开始建设仰恩大学新校区,占用涉案集体土地。在开工建设以后才申请征收涉案集体土地。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仰恩基金会建设仰恩大学新校区的同时,马甲镇人民政府“为改善仰恩大学的办学条件和扩大校区规模,带动学校周边村落经济的发展,改善村民生活、生产环境,根据仰恩大学规划方案”要拆迁申请人的房屋“作为仰恩大学建设用地”,在2003年3月左右对申请人的村庄洋坑村进行了拆迁。

  这些事实证明,在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所依据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农用地转用方案 “备注”处记载的“经现场勘查,该批次用地未出现未批先用违法行为”纯属隐瞒真相,虚构事实。

  此外,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还有更多的错误(如仰恩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单位为“仰恩基金会”但事实上仰恩基金会根本没有在基金会主管部门——福建省民政厅注册登记;而且,既然是建大学建设校区就应该以学校自己的名义进行申请,而不应该以其所谓的主办单位名义申请;......),申请人不再一一列举。[page]

  综上,被申请人在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55号)中:建设用地呈报批材料存在伪造情况,被申请人所审查的报批材料记载与事实不一致;被征收土地没有进行预审,不能报批;在严重欠缺法定要件的前提下,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方案没有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内容,土地行政部门不得申请批准。有关部门没有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少批多占;未批先占,未经批准征收土地之前,已经建好仰恩大学新校区。由于这些严重的违法情节致使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裁决。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

  洋坑村后城组吴文德

  等12名村民(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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