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分配亟待法律规范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往往是锱铢必较,分角必争。近年来,因征地补偿款分配所引发的纠纷亦逐年增多,并在有些地方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征地补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往往是锱铢必较,分角必争。近年来,因征地补偿款分配所引发的纠纷亦逐年增多,并在有些地方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征地补偿款包括啥

  征地补偿款是指人民政府在依照法律程序征收土地时,按照有关

  规定及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的款项。这部分款项包括三个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99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又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由于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关于安置补助费的用途第一、二项已

  无法实现,所以大部分村委会便以货币的形式,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民。许多地方安置补助费没有与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区别开来,只是将所得的征地补偿款统一发放。土地部门在办理有关征地手续时,也不是分得很细,有的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为地款。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安置补助费应归因征地所需安置的人员所有或受益。

  矛盾焦点何在

  近年来,河间市法院共受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16件,且呈上

  升之势。分析此类纠纷案件,表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是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多为妇女、儿童及大中专院校的学生,

  类型较多。一是出嫁女户口未迁出,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补偿分配与村委会形成的纠纷;二是离婚妇女户口未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没有承包地,因未享受分配利益而形成的纠纷;三是计划外生育的小孩未享受分配利益形成的纠纷;四是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未享受分配利益形成的纠纷;五是娶进的媳妇因没有承包地未享受或未足额分配利益形成的纠纷;六是养子女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而未享受分配利益形成的纠纷;七是因男到女方落户、上门女婿未享受分配利益形成的纠纷。以上种种,不一细述,其中因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未享受补偿款的分配形成的纠纷占80%以上。

  其次是这类纠纷争议焦点,集中体现为对“乡规民约”、“村规

  民约”部分条款内容合法性的争议。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法律规定不完善,一些村街只是根据村规民约进行解决,所以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合法,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村委会大部分都会上诉。因为村

  规民约大部分都是村委会所制订,在制订时就觉得合理,所以判决后他们往往不服,上诉率达到95%左右。有的虽已经认识到所订的村规民约有违法律,但也不肯轻易同意判决。也有的考虑到持观望态度等待起诉的人很多,且补偿款已经分到村民手中,再要回来重新分配难上加难,只能以上诉来拖延时间。这些情况造成诉讼成本的极大浪费,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对症施治解纠纷

  总结此类纠纷形成的原因,以下几个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一是法律不完善。目前,就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法律尚无明

  文规定,什么情况应该给,什么情况不应该给,没有统一的标准,各村只是根据当地的村规民约、乡规民约,有的村是以地为标准,有承包地就享有分配权,无承包地则不享有分配权;而有的是以户口为标准,有户口的就享有分配权,无户口的则没有分配权。就出嫁的妇女来说,如果娘家所在地是以户口为标准,其因已经出嫁,户口已迁至婆家,就没有了分配权;而其婆家所在地实行的是以土地为标准,因其婆家土地承包30年不动其没有承包地,就也不享有分配权。所以,因村规民约的不统一,可能会造成出嫁妇女分配权两边落空的现象。反之,也会造成娶进的媳妇占有双份的补偿的情况,形成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不合理。

  二是一些村干部和村民法律知识缺乏,村干部不按照法律程序处

  理村民事务,作出的决定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有的村委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只是按少数人的意图确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其分配方案又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原告出嫁女韩某与被告某村委会为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因某村委会的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权利”的规定,所以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三是个别当事人利用法律的空白和政策衔接上的疏漏谋取利益。

  由于城乡结合部经济条件相对于其他农村来说,经济比较发达,部分当事人故意不迁出户籍甚至将其子女户籍迁入;也有的城镇为了提高建制,曾鼓励一部分人将户口迁至城关所辖的农村,出现了不少在城乡结合部农村空挂户口现象。这些人表面上与村委会达成了不享受村民待遇、只空挂户口的协议,但之后有的又以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获得利益分配权产生纠纷。

  就此,有关人士提出,应尽快依法建立以土地为主、以户口为辅

  的规范化征地补偿款分配机制,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的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用途进行分配。同时,应酌情考虑嫁出、嫁入、离婚妇女和招入的女婿,以及计划内、计划外出生的孩子和原籍系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等多种实际情况。关于村规民约,只要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应维持。但应严禁一些钻法律空子、空挂户口的人侵占村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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