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长府发[200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宣传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
  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实行集约节约用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严格土地管理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提高对珍惜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措施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政策水平和认识水平,增强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自觉性。
  二、要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状中,作为考核各地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要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经省、国家批准征收或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土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禁征而未用、少批多占等现象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禁乱占滥用及违法违规使用破坏耕地。新建项目使用土地的,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合理确定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要积极探索土地开发整理的新途径,切实加强对村屯存量土地、工矿及砖瓦砂石取土场等土地的综合整治,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进一步强化政府征地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支付到位的,所征土地不得上报审批。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听证和确认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县(市)、双阳区要抓紧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各城区要抓紧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认真贯彻落实《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和《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长府发(2006)38号)精神,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采取以新被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基本解决新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养老问题,并逐步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中,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搞房地产开发。新建工业项目要进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对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工业项目用地不得供地,杜绝“花园式”工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坚决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加强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凡是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五、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的土地出让金,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地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中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凡是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地单位,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再批准新的建设用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用地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凡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要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加强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收缴、使用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征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并切实加强使用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对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要抓紧实施一批重大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建立市级新增耕地储备库,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满足我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长远需要。
  七、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净地出让方式。在对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基础上,工业用地也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采取各种名目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行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page]
  八、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因此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市里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要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认真执行法定土地调查制度,确保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实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责任制,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严格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发现重大违法案件要在3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实施处罚。凡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九、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纠正土地管理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监察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深入调查、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要公开曝光一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顶风违法的大案要案。
  十、加强对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市建委、规划局、农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法制办及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协调和落实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做好对各地贯彻执行《通知》和《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尽快将贯彻执行《通知》和《实施意见》的情况,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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