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面积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2-12-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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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按照本规定第45条至第49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按照本规定第45条至第49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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