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人有什么权利?

更新时间:2017-02-16 14: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中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被称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细则:

  1、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

  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如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区域):

  原来村庄集体搬迁且存已不在或撤制,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3、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5、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6、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7、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8、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户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已死亡人员:

  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什么权利?

  1、建造房屋、添加附属设施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添加附属设施,比如厕所、猪舍、工棚等。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还有权在使用权范围内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花草等。

  2、相邻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不动产上享有的权利,它在房屋建成后附属于房屋所有权,当然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相邻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发生而发生,并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行使相邻权,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当自己的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邻关系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3、无偿且永久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国家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制度,没有时间限制,并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需交纳任何宅基地使用费即可永久使用。虽然这一点有着明显的政策性倾向,但是据我国目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来看,其仍不失为一个鲜明的特点。

  4、有限制的处分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的仅仅是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处分其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中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是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从法理上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的一项权利,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而且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单独转让的行为非常普遍,法律的这一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受到挑战。

  5、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在权利不明时可以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之诉,被侵夺时可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返还之诉,受妨害时提起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妨害之诉,依次类推还可以提出消除危险之诉等,并且可以要求适当的赔偿。当国家或集体对宅基地进行征收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重新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可以要求给与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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