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补充意见》[失效]

更新时间:2012-12-11 20: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法规名称]: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补充意见》[失效][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津政办发[1991]52号[颁布时间]:1991-11-8[执行时间]:1991-11-8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法规名称] :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补充意见》[失效]
[颁布机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 : 津政办发[1991]52号
[颁布时间] : 1991-11-8
[执行时间] : 1991-11-8 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补充意见》[失效]

各郊区、县和塘沽、汉沽、大港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土地局、物价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补充意见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我市在部分农村地区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年,试点工作又进一步扩大。现根据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宅基地的申请和审批要严格执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用地标准和用地审批程序。对违犯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不得以罚款代替行政处罚。

  二、确定宅基地收费标准要体现多用地多交费,少用地少交费的原则。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批准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各区、县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超标准用地的收费标准核定收费;凡不按村庄规划实施建设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符合规划的;经营性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生活性的;出租地上物的用地收费应高于自己使用的;低于用地标准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三、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按下列幅度核定:

  (一)符合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土地每年○点一元至○点五元计费。属于出租地上建设物或经营性的用地,可适当提高上述收费标准。

  (二)超过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上款计费,超出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点五元至五元计费。

  四、宅基地使用费的核算方法:

  (一)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

  (二)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

  (三)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而立户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四)户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五)农村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扶贫对象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在用地标准以内的宅基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费可定期减、免。超过用地标准的部分,仍按超标计费。

  (六)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当年宅基地使用费。

  五、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应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向本村委会缴付使用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日加收标准一般不超过应缴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

  各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集体经济状况,具体规定宅基地使用费留村及上缴比例,其上缴区(县)乡(镇)部分,一般不超过每年实际收取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0%,最高不得超过15%。宅基地使用费留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上缴部分作为区(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推动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宣传、会议和添置必要设备等。宅基地使用费要单设帐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村使用时,需由村委会做计划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管理所(站)使用时,需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七、宅基地使用费收缴、开支情况要向群众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退回,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侵吞使用费的个人,除责令退回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文件和本补充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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