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更新时间:2012-12-11 20: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号:浙土资发[2005]94号发布日期:2005-11-22执行日期:2005-11-22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文  号:浙土资发[2005]94号

发布日期:2005-11-22

执行日期:2005-11-22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三、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市、县(市、区)、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以及本级年度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五、依法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各地要根据农村村民建房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年度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用地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和原拆原建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原有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六、不断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并实行挂牌施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对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论处。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七、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page]

  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八、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本村村民之间调剂使用腾退多余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实施建新拆旧的,要采取事先签订协议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九、切实加强土地法制宣传和基层队伍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要强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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