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顾名思义是住宅之用的土地。它是由农村集体分配给集体成员的“一户一宅”之土地。用法学的观点来说,宅基地具有农民的生存权、居住权、财产权和脱离不了一户一宅的人权特征。正是因为具有极强与极鲜明的法权特征,当然就不容侵犯。然而,客观事实恰恰相反。宅基地被侵犯的状况相当严重,不是一般。群访案件中,宅基地被侵犯的位数前矛。
一.宅基地被侵犯的几种状况
(一) 城市化进程加快,村建制被撤,导致宅基地被侵犯
上海的市区不断在扩大,几乎近郊的镇(乡)在前些年一一被划入市区。如宝山的江湾镇、彭浦镇,嘉定的桃浦镇、真如镇、长征镇,闵行(上海县)的新泾镇、华泾镇、龙华镇等。没有土地法规定的征地制度之前,一些镇(乡)的村(生产大队)被撤建制后直接成为市区的居民新村,宅基地户手中没有宅基地证。能有宅基地意思表示的是解放前及解放后的地契、土地证等和较近期的社员(村民)建房申请批复。自然地,谁也没去主张宅基地的权利,统统划归国有土地了。
(二) 撤建制后,宅基地未被征用,导致侵权
1.在近郊城市化进程中,大部分农地及农业建设用地被征用,而村民仍保留着宅基地住宅,并且土地法实施后,他们持有《宅基地使用证》,而被商业性开发所侵犯。例如,普陀区长征镇狄家宅村的宅基地住户,在前几年由区政府批准给某个商业开发企业开发,但由于长期未开发,区政府又以土地储备名义进行动迁。结果导致百余户宅基地住户集体起诉到法院。
2.镇办集体经济组织,在未经村民委员会讨论的情况下,将集体土地及住户的宅基地用于同商业开发性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导致宅基地被侵犯。例如,普陀区长征城乡开发公司将真如镇前秦家角及周边的土地用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方式,与上海泰尔发房产开发商共同开发商品房,宅基地用户被强迁后告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宅基地补偿,被法院以政府批准给予房产公司开发为由驳回诉请。就这样,宅基地丧失了。
3.不规范开发,也是导致宅基地被侵犯的一种现象。例如,奉贤搞了个现代农业园区,然后把园区内的宅基地住户一一“动迁”。是征地动迁吗?显然不是。是宅基地置换吗?安置的却是动迁用房或货币安置。这样的“园区开发”,就连农民三十年承包期的土地也被“征”去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上海法学会2004年7月16日召开的“农民土地问题研讨会”就是放在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举行的,最热烈的议题之一,也是农村宅基地。
二.宅基地被侵犯案件的查究建议
(一) 组织机构
如前所述,学者们把宅基地权利上升到人权的高度,这不是个纯学术观点的问题。而是一个国家、一级政府怎样切实保障人的最基本权利的问题。现状是,区、县一级、镇、乡一级为抓政绩而违背宪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征用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的规定,不顾或片面理解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把“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当成了“加快征地”。所以,查究侵犯宅基地案件不宜由区、县一级政府召组,而应以市政府召组。它可以是信访办的一个部门。因为,更多的宅基地被侵犯案件来源于信访。
(二) 查究措施
1、首先是对“非公共利益”项目征用、征收进行全面封杀。很多项目本身就是商业开发项目。真正为“公共利益”而发生征收、征用的实际并不多。如前所提到的长征城乡开发公司与泰尔发房产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是纯商业性开发,哪有“公共利益需要”呢?
2.重点突破“假象性的为了公共利益”征用、征收案件。例如,前面提及到的普陀区对狄家宅居民宅基地以土地储备为藉口的行为。再如前面提及到的现代农业园区圈地行为。
3.案件责任落实到人。这里的案件责任落实到人是指侵害宅基地案件的侵害方责任人。既有直接责任人,也有主要责任人。就象火灾事故等发生后查究一样,既有安全生产员的直接责任,又有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人的责任。因为,虽然可能案件查出后补偿了宅基地受害人,但责任人不追究的话,还会发生类似案件。
4.责令补偿。已经发生的宅基地被侵犯案,有的可以纠正,但有的已无法纠正。那么,只有用补偿的方法来“纠正”。之所以叫补偿,也就是因为无法回复原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