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权利的缺失和农民的贫困兼论物权法草案限制农村宅基地转让

更新时间:2012-12-11 20: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如果送给一个食不果腹的穷人一颗价值连城的宝石,同时又作出限制,他永远不能转让宝石,那这颗宝石对他的价值也许抵不上一个面包。但如果允许他可以自由转让宝石,那他可能将宝石拍卖掉从而过上富裕的幸福生活,而宝石就会转到最为欣赏它并出得起最高价格的人手里。以

如果送给一个食不果腹的穷人一颗价值连城的宝石,同时又作出限制,他永远不能转让宝石,那这颗宝石对他的价值也许抵不上一个面包。但如果允许他可以自由转让宝石,那他可能将宝石拍卖掉从而过上富裕的幸福生活,而宝石就会转到最为欣赏它并出得起最高价格的人手里。以上的寓言形象说明了一个最简单而又最经常被人忘却的经济学原理:自由交易增进财富。因为自由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必然能增进双方的福利,改善双方的状况,对交换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剥夺双方互利的机会,甚至会使价值连城的东西变得几乎一文不值。

   从以上这寓言所体现的原理出发,再看看我们农民的有关财产和劳动力的交换权利所受到的诸多不公平限制,也许可以部分解释我们大多数农民弟兄们深陷于贫困的原因吧。

   一、限制交换权利损害交换各方的利益

   交换权利的分析方法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发展出的一种经济分析方法,在代表作《贫困与饥荒》一书中,森采用交换权利分析方法在对印度、孟加拉、非洲等地的大饥荒作了实证研究后,得出惊人的结论:

   大规模饥荒并非像人们所想像的一般是由于食物供给总量急剧下降,而往往发生在食物供给总量没有大的浮动甚至比往常更大的年份,造成大规模饥荒的根本原因是部分人的交换权利的急剧恶化,而政府政策和社会制度的因素在其中则扮演了主要角色。

   按照森的定义: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品转换成另一组商品。这种转换可以通过贸易、生产或两者的结合来实现。在转换中,他能够获得的各种商品组合所构成的集合,可以称为这个人所拥有东西的“交换权利”。如果一个人的交换权利恶化了,那他可能就会面临贫困和饥饿。

   在森的交换权利分析方法基础上,我们可以做出进一步的引申:对交换的任何限制将使交换各方的交换权利恶化,从而损害交换各方的利益。

   1、限制交换的范围:如限制上述穷人的宝石只能在某个村庄内出售, 他的交换权利将因得不到来自城市以外的更高出价而受损。

   2、限制交换的对象:如限制上述穷人的宝石只能出售给与他一样的穷人,他的交换权利将因得不到富人的更高出价而受损。

   3、限制交换的用途:如限制上述穷人的宝石转让后只能用于装饰帽子,那他的交换权利将因得不到其他用途需求者的更高出价而受损。

   4、限制交换的完整:如限制上述穷人只能转让宝石一定年限的使用权,而不能转让整个所有权,那他的交换权利将因得不到对完整所有权的更高出价而受损。

   在以上种种情况下,拥有宝石的穷人陷入贫困不是因为他一无所有,而是因为他的交换权利因被限制而恶化。

   从供求均衡分析的角度来看,限制交换权利会降低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因为以上前三项大大限制了需求,从而使均衡价格往下移。后一项则通过禁止物品部分权利的转让,而使物品的该部分权利丧失交换价值。

   二、农民因土地财产交换权利的限制而贫困

   自古以来,“耕者有其田”是无数中国农民的理想,土地无疑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可是我们发现,当代中国农民的土地财产的交换权利因种种不公平的限制而几乎被剥夺了,简直就是上述寓言中拥有宝石的穷人。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对土地交换的范围、对象、完整性、用途等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使农民几乎失去土地的交换权利。近期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就是对现行这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准确描绘和法律制度化。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第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应当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第六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一百三十一条)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第一百三十三条)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一百六十二条)

  

   我们不禁想问,农民最主要的财产就是土地,可是土地的所有权莫名其妙地变成集体所有,农民自己只剩下土地承包权或使用权,而且承包权或使用权的处置、转让、用途还受很大的限制。那么,农民就跟一个拥有不可转让的贵重宝石的穷人有什么两样吗?他的财产因交换权利受到限制而大大贬值缩水,他也不能通过获得最好地使用土地财产的机会而取得最大收益,这样他能不走向贫困吗?

   这里着重谈一下限制农村宅基地转让这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支持此项规定的人不外乎如下理由:

  

   如果让宅基地自由转让,农村将变成城里人的后花园,将纷纷到农村购房购地,大量农民将失去土地而流离失所。

   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起社会保障作用,允许自由转让将使农民很容易失去生命线。

   允许城里人到农村购地将使我国农业用地锐减,加大粮食危机的可能。

  

   支持此项规定的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不是农民,且自以为关心农民。在他们眼里,农民不是一个理性的人,不知道自己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如果赋予他自由选择的权利,他会跟败家子一样将土地出售干净而流离失所,因此他们必须像对待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一样限制他的自由选择权利。

   历史的经验证明,农民往往是理性的人,而那些自以为比农民高明的人往往不是理性的人。人民公社的实验就是典型例子。因此,我们制定法律时,是否应该让那些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人参与进来。

   其实,只有农民自己才最知道如何合理地利用土地,是耕种粮食,还是用作放牧,还是干脆拿去建设高尔夫球场,只有农民自己最清楚。许多人总是以为自己比农民高明,不仅要限制农民土地的用途,甚至还要干涉农民种什么。 [page]

   有人把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视为能起替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用限制一个人的财产的交换权利来提供向他社会保障,这可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可是,当很多地方政府以耕地的价格作为补偿来征收农民的土地,然后下一道指令,转变土地用途,以商业或工业用地的高价格卖给房地产开发商,从中获取差价。对农民进行这样的赤裸裸掠夺时,怎么就不说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而让农民自由转让土地就是破坏社会保障体系。

   没有受过经济学训练的人可能会说,如果不限制农村土地转让,不对农业耕地的用途作限制,任由它转化成其他居住、商业或工业等用途,弄不好全国的耕地不久都会消失了。说这话的人不明白市场的神奇调节功能,当耕地少到快消失时,农产品的价格将是天价,届时种地将是暴利行业,自然会有人将其他用地转为耕地,说不定有人都会拆自家房子去种地。

   至少有三个理由支持农村宅基地的自由转让:

   1、土地的自由转让将大大提高土地财产的价值。拥有更多财产难道不符合农民的利益,更多的财产难道不提供更大的保障吗?

   2、土地的自由转让将吸引大量资本由城市流向农村,不仅将提高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而增加农民的收入,而且能增加农村的就业机会。

   3、土地的自由转让可以促进城乡交流、缩小城乡差别。让城市的部分富人带着资金在农村置业生活,让农村的部分穷人带着卖掉不动产而获得的资金去城里就业,无论对哪一方都有百利而无一害。而我们现在的政策是在人为地制造城乡隔离。

   4、把土地以尽可能高的价格转让掉,还是自己留着土地,哪个利益更大,只有每个农民自己最清楚,不应该由起草物权法的某些专家来决定。

三、农民因劳动力交换权利的限制而贫困

   当一个人只有少得可怜的财产,这点财产又因交换权利的限制而几乎丧失交换价值,而他通过受雇佣而出售劳动力的权利又受到种种不公平限制,那他必然要陷入悲惨的贫困。这就是我国大部分贫困农民的真实写照。

   对农民劳动力交换权利的限制主要来源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在这种二元结构下,现存一些制度障碍倾向于维持城乡差别,限制城乡之间的人员交流,而城市又恰恰是出售劳动力的最大市场。这些制度障碍加大了农民进城务工的成本和阻力,从而限制了农民劳动力的交换权利。这些制度的基础就是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通过指标控制和收取城市增容费等措施限制农村人口迁入城市。同时,也把一个城市的人口人为分成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外来人口在就业、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歧视障碍。

   就业方面的歧视障碍包括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总量控制、职业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工调节费等。如北京从1995年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将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可以从事的行业限制在13个,工种限制在206个,且多为本地人所不愿从事的苦、累、脏、险、毒等工种。

   义务教育方面的歧视障碍主要指外来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上受到不公平对待,在当地就近入学难,即使能上学也经常要额外被加收一些诸如寄读费等费用。

   社会保障方面的歧视障碍主要指外来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要远比城市常住人口低,很多外来人口则根本就没有享受任何的社会保障待遇。

   更重要的是,来自城市常住人群的无形的歧视也成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心理成本。还有,刚刚被废除的恶法——收容遣返制度也曾是一个很大的歧视障碍。此外,农村集体本身也设置了一些限制,如农民如果加入城市户籍,则将失去他在集体财产中的一份。

   无视外来人口在城市建设和生活中的巨大作用,近期还有许多城市时不时想出台一些限制外来人口进入的政策。

   如最近深圳市正式宣布,将对外来入深人口施行“控制”政策,以遏制暂住人口过快增长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深圳官方称:在我国国内各大城市中,深圳市暂住人口规模最大、密度最高、流动最频繁。这些问题引发了就业、社保、治安等一系列社会矛盾——为此,深圳将建立起疏控结合、人性化的长效人口管理机制(7月31日《北京青年报》)。其政策的实质就是以就业和入学政策安排的差别排斥部分外来人口。

   在北京,则有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人口准入制”和北京市人大“提高进京门槛”的建议,据说是要防止低素质人口进京。

   对农民劳动力交换权利的种种限制,都认为压低了农民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只要看看建筑业农民工的待遇就可见一般,农民工干着最累的活,住着最差的工棚,拿着少的可怜的工资,而且还经常被欠薪。

   四、农民交换权利的恶化造成无谓损失

   限制穷人转让宝石的交换权利,无疑使穷人的状况雪上加霜,而喜爱宝石的富人也因得不到宝石而受损失,而除此双方之外全社会的任何人并没有从此项限制中受益,那么交换双方的损失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谓损失。无谓损失之所以发生是因为限制使卖者和买者不能实现交换的好处。同样的道理,对农民的财产和劳动力交换权利的限制也产生无谓损失。

   即使是这么浅显的道理,可是很多人为什么还很热衷于实行这种损人不利己的限制呢?比较好的解释可能是如哈耶克所说的某些人的“致命的自负”。

   所谓“致命的自负”就是某些人自以为自己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因此他们能为整个社会的生产、消费、分配、储蓄等经济活动甚至人的思想提供一个无所不包的计划或管制。在这些人眼里,他们比拥有宝石的穷人自己更知道如何恰当处理他自己的宝石,比穷人自己更了解自己的切身长远利益。同样的,这些人也自认为比农民更知道如何恰当处理他自己的土地,比农民自己更了解自己的切身长远利益。

   所有这一切都基于一个假设,那就是某些人是全能的智者,精确地知道所有人的切身长远利益所在,而另一些人,如拥有宝石的穷人等则是不了解自己切身长远利益的无能的愚者,如让其自由选择,必将导致愚蠢的行为。因此,智者对愚者的行为进行某些限制是符合愚者的利益的。

   在主张限制农民转让宅基地的人心里也存在同样的假设,农民是一个没有理性的愚人,不知道自己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如果赋予他自由选择的权利,他会跟败家子一样将土地出售干净而流离失所,因此他们必须像对待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一样限制他的自由选择权利。 [page]

   这样的假设无疑是不符合事实的,以这样的假设出发来看待事情就是“致命的自负”,曾经让我们吃尽苦头的计划经济就是源自这种“致命的自负”,现在该是抛弃这样的假设的时候了。也许如下假设更符合事实:

   这个世界没有能精确地了解所有人的利益的全能智者,更没有能代表所有人的利益的全能上帝,一般来说,每个人自己比别人更了解自己的切身长远利益,因此每个人自己比别人更知道如何恰当地处理有关自己利益的事情。

   从这个假设出发,那些自称以苍生为己任的人,对待苍生的以下做法是正确的:如果你爱他,就给他自由。

  参考文献:

  1、《贫困与饥荒》,阿马蒂亚?森著,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版。

  2、《关于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问题分析》,宋洪远 文,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思考变迁——经济讲演录》。

  3、《限制外来人口是自私狭隘的决定》,曹林 文,2005年08月01日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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