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友诉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人民政府宅基地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12-11 20: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延行初字第3号原告刘文友,男,45岁,满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莲花池村。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庆县城西街15号。法定代表人张志琴,镇长。委托代理人付秀华,女,延庆镇政府村镇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0)延行初字第3号

  原告刘文友,男,45岁,满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莲花池村。
  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庆县城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琴,镇长。
  委托代理人付秀华,女,延庆镇政府村镇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顺存,延庆县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文金,男,42岁,满族,农民,住延庆县延庆镇莲花池村。
  委托代理人黄翠兰,女,44岁,农民,住延庆县延庆镇莲花池村。
  委托代理人孙自发,延庆县旧县镇法律中心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文友不服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2000年1月25日作出的延镇政土字(1999)第4号关于莲花池村刘文友与刘文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于200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文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付秀华、李顺存,第三人刘文金及委托代理人黄翠兰、孙自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镇政府延镇政土字(1999)第4号处理决定认定:莲花池村委会于1985年将刘文金、刘关柱等村民的连片旧宅基地统一规划。同意刘文金在自家旧宅基地上拆除旧房建新房6间,宅基地四至是东西长23米,南北宽18.7米,其余收归集体。同意刘文友在刘文金南侧建房4间,宅基地四至是东西宽13.2米,南北长17米。现两家之间有东西方向走道一条,供刘文友通行。经实地丈量,该走道有效通行宽度为0.8米。刘文金建房后,未及时腾清应归还集体的宅基地,影响了刘文友建房。经司法程序后,刘文金于1996年拆除腾清。刘文友建房前,县、镇、村主管领导考虑到走道偏窄的因素,拟安排刘文友另批宅基地,但刘文友之父刘关柱不同意,仍坚持让刘文友在基地建房。1996年底刘文友建成4间住宅,形成现状。刘文金现使用的宅基地,是经当时的乡、村两级管理部门批准和认可,又实际使用15年之久,应该予以确认使用合法性。刘文友明知自己通道变窄,可能影响通行的情况下,不听县、镇、村有关人士建议,坚持原地建房,其责任自负。刘文友主张刘文金退出健占的走道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镇政府决定:维持刘文金、刘文友宅基地使用状况。原告不服,认为镇政府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所作决定,并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第三人认为:镇政府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和国家政策正确,原告通道变窄,镇政府没有过错,请求法院维持镇政府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镇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有权进行处理。原告刘文友于1999年11月份口头向被告申请开通走道。被告于2000年1月25日作出延镇政土字(1999)第4号关于莲花池村刘文友与刘文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并于2000年1月25日将该决定送达原告。原告之弟刘文全与第三人刘文金1985年经原城关乡批准建房。批准刘文金拆旧建新,四至东西宽13.2米,南北长17米,原旧房3间拆除。后来刘文金提出,建房是以旧宅基地为主,父母又同自己一起生活,且妻子黄翠兰做了绝育手术要求扩大宅基地。经与莲花池村委会协商,后经原城关乡土地规划员等人同意,给刘文金实际丈量宅基地东西宽23米,南北长18.7米。批准刘文全(原告之弟)在刘文金拆除旧房处建房,四至东西宽13.2米,南北长17米。后因刘文金新房建好后旧房未拆除,经镇政府做工作,第三人刘文金于1996年拆除旧房,原告在其弟刘文全建房批示处(第三人旧宅基地)和自家两间旧房处建新房,东西宽17.8米。原告1996年新建房时第三人围墙地基已垒好,与他人(许全福)之间0.8米的走道已形成。被告及有关部门人员告知原告在此建房通行不便,进行调解未果,原告坚持在此处建房,形成原告与第三人宅基地使用现状。
  上述事实,有1985年原城关乡政府批准刘文全、刘文金建新房批表,镇政府提供的询问笔录以及法庭现场勘验图在案佐证,经当事人质证,法庭审查核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政府机关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作出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事实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被告镇政府应原告刘文友请求解决走道问题,作出维持刘文友、刘文金宅基地使用现状的决定不妥。原告之弟与第三人宅基地同年获批准,四至东西宽13.2米,南北长17米。第三人刘文金要求建房6间,乡、村两级组织均同意,未经合法批准,又将宅基地扩大为东西长23米,南北宽18.7米。原城关乡政府与莲花池村委会从此造成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道路狭窄。被告延庆镇政府在原告1996年建房时,明知原告与他人有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双方争议,而作出维持现状的决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文友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延庆镇人民政府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延镇政土字(1999)第4号关于莲花池村刘文友与刘文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被告延庆镇人民政府负担(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万广  
审 判 员 鲁志文  
人民陪审员 郭秀山  


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永华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6068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但内部金额无法提取,表明银行拒绝交易。这是怎么回事?
你好,有去核实平台的真假吗?是在手机商店下载的平台吗?如果是通过一些短信链接下载的都是一些不正规的平台,建议不要相信
驾驶报废汽车吊销驾照未去解决的不良影响是什么?
你好,建议跟运管部门直接沟通处理
追尾全责驾驶证是否扣分
追尾全责驾驶证可能会扣分。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饮酒吹177,驾驶电瓶车黄牌,怎么处理
你好,建议配合警方接受处罚,具体处罚需要警方定性
您好,邻居噪音太大导致神经衰弱沟通无效越来越过分找物业了去敲门不给开,
法律分析:物业一直敲门,如果打扰到正常生活,是可以报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
在异地被骗钱了
钱在外地被骗可以在本地报警,不管被骗多少,可以报警。被骗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了。被诈骗财物后,无论是否能够顺利追回被骗财物,受害者都应当第一时间报
如果自己自愿转给别人的钱可以追回来吗
主动转给别人的钱,是否能要回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当事人因错误的认知而主动转钱的,可以要回来,属于这种情况的,对方应当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退
我晚上骑自行车逆行跟一个上午喝了酒的人晚上相撞
及时报警交警会根据事故现场划分责任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