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5日,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巡查,发现北淮淀乡南淮淀村李某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40平方米建房。经询问村委会负责人和李某本人,李某无任何宅基地申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土地违法行为。
李某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140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八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李某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李某于6月16日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物。
分析得出: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李某未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抢占宅基地建房,属土地违法行为。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