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山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咸丰经济开发区居民建房宅基地安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为切实解决咸丰经济开发区居民住房困难,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构建和谐开发区,按照高起点规划建设的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安置办法。
一、安置原则
咸丰经济开发区居民建房宅基地安置坚持以人为本、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
二、安置地段
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区居民建房宅基地规划在杨官大道靠南侧和老椒石线两侧的可安置地段。
三、安置范围及对象
凡居住在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住户,且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的均属安置对象。(一)因开发区建设必须拆除的被拆迁户;(二)因开发区建设征地后的无地无房户;(三)经法定部门鉴定的危房户;(四)现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0m2、且申请建房的无地户。
四、安置办法
(一)安置用地
坚持科学用地、节约用地原则,每户安置地面积为120m2。
1、被拆迁户安置用地实行以地换地。被拆迁户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安置部分的按政策征收,原有宅基地不足规定安置面积的,申请补足部分按80元/m2划拨,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按400元/m2购买。
2、因开发区建设征地后的无地无房户,本人申请建房的,安置地按80元/m2划拨,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按400元/m2购买。
3、经法定部门鉴定属危房户的,在不影响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就地翻建;不符合规划的实行以地换地集中安置,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安置部分的按政策征收,原有宅基地不足规定安置面积的,申请补足部分按80元/m2划拨,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按400元/m2购买。
4、现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0m2的无地户,且符合建房条件,但又无法自行落实宅基地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实行统一安置,安置地按160元/m2划拨,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按400元/m2购买。安置后原有住房必须限期拆除,其宅基地按政策征收。
(二)其他规定
1、无地户界定为因经济开发区建设土地被征收后的无地农户。
2、居民分户时间截止为2006年4月30日。凡是在截止时间之后分户的不适用本安置办法。
3、凡符合本安置办法的安置用地由经济开发区建设指挥部统一办理规划及用地手续。
4、安置户建房按照规划由经济开发区建设指挥部统一设计,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