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产权出现纠纷怎么维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17-05-10 14: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那么如果因为车位产权出现纠纷怎么维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讲解,请看下文:

  一、车位产权出现纠纷怎么维权?

  1、小区地下车位,出现纠纷咋维权?

  据房管部门知情人介绍,郑州基本上没有给地下车位办过产权证。现在的新小区地下车位绝大多数没有办理产权证。

  他说,按照《物权法》及《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具体是以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的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的协商约定,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干涉。但由于供求关系问题,开发商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只售不租的形式。很多时候业主会向房管部门举报、投诉,但是,因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也没有通知房管部门,在监管上存在一定困难。

  2、地下车位若是人防工程,高价买的地下车位权益谁保障?

  郑州市民赵先生在郑州威尼斯水城三期居住,最近他想买小区地下车位。他最关心,这个小区地下车位是不是人防工程?能不能出售?高价买的地下车位权益谁保障?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经查,这个小区防空地下室位于A1--A4、A9--A15、B1、B2楼下。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归谁使用管理?依照《人民防空法》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可见业主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中不包括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因此,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不是业主而是开发商。

  他说,当前的《人民防空法》以及《物权法》都没有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目前所有的人防工程均没有办理所有权。也就是说,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建设单位的,还是业主的,法律没有明确。所以,所谓“出售”实际上不是所有权交易,只是建设单位建立在原始取得基础上的租赁行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不破坏人民防空工程功能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服务,但如何开发利用,法律并没有明确。建设单位作为物权原始取得人没有经过法定的物权登记做出“出售”的行为,符合民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干预这一市场行为。要想彻底解决这一乱象,还需要国家立法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据悉,老百姓如果不确定自己楼下的地下车位是不是人防工程,可以和郑州市人防办联系查询。

  二、相关法律规定: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开发建设应工程建设部门审批,并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于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的车位可称之为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在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的情况下,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应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也就是说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可以售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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