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外墙面使用权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9-10-05 18: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李某军、王某勇和张某年住在某小区。三人的自有住房均在该小区临街楼房的三层,彼此相邻。临街楼房的一二层被建设银行某某分理处购买,用于分理处办理储蓄存款等银行日常业务。2007年11月6日,分理处与李某军...

  李某军、王某勇和张某年住在某小区。三人的自有住房均在该小区临街楼房的三层,彼此相邻。临街楼房的一二层被建设银行某某分理处购买,用于分理处办理储蓄存款等银行日常业务。2007年11月6日,分理处与李某军、王某勇和张某年三人签订合同,约定分理处在李某军、王某勇和张某年三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的外墙面挂上建设银行的招牌,每年支付租金2万元。租金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

  2007年12月,分理处在李某军、王某勇和张某年的房屋的外墙面上挂上了建设银行的广告牌。2008年1月1日,分理处支付了2万元租金给王某勇和张某年。小区业主委员会指导此事后,要求李某军、王某勇和张某年三人将租金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李某军、王某勇和张某年三人不同意,认为出租自家房屋的外墙面,所得收益当让然归三人所有。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的外墙面属于业主共有,即使在李某军、王某勇和张某年三人住房的外墙面上做广告,收益也不能仅由他们三人获得,而应当由小区全体居民所有。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该小区居住的全体业主共100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每年的租金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利用其他业主房屋的外墙面,所以其他业主无权取得该笔租金收益。驳回了业主们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虽然建设银行的广告牌挂在了李某军、王某勇和张某年三人住房的外墙面上,但该笔收益应当由全体的小区业主享有,而不应该仅由李、王和张三人享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王和张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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