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该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标准由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初审和批准。
经房管部门批准的物业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公示在物业规约、房屋销售合同之中。
物业公司同时应将房管局核准的收费标准上方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做收费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部分地区在收费前还要去的《收费许可证》。也就是说,对于前期物业管理费的降价,原则上不仅需要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还需要房管部门的审批。
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是物业,而服务对象则是人,即业主和使用人。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既应与第一业主(开发商)共同协商,又要与未来业主或使用人取得联系,听取意见。对于前期物业管理费降价的,仍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相信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述,大家对前期物业管理费降价标准有了大致的了解,存在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向找法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