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接受委托流转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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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村大部分农户的农民均有瓦匠手艺,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的2004年,钱某等23户承包户于2月15日向村委会递交了委托流转申请书,20日村委会书面通知钱某等23户承包户接受委托。钱某23户村民分别与20-25日外出打工前办理了委托手续以及授权委托托书。11月15日以后钱某等23
某村大部分农户的农民均有瓦匠手艺,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的2004年,钱某等23户承包户于2月15日向村委会递交了委托流转申请书,20日村委会书面通知钱某等23户承包户接受委托。钱某23户村民分别与20-25日外出打工前办理了委托手续以及授权委托托书。11月15日以后钱某等23户陆续回村,发现各自的承包土地没有耕种荒废了一年。钱某等23户村民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并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是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本案属于委托流转纠纷,钱某23户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村委会流转其承包土地的,首先向村委会递交了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村委会5内通知了23户村民同意接受委托,并签订流转委托书。接受委托的村委会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村内外公告,应依据委托授权范围,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与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实现委托目的。但是村委会接受委托后没有完成委托事项属于怠于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解析】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办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民使用的宅基地。
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禁止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是农民使用的宅基地,二是
城市规划区内的全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四十多年来,农民土地由私有变为农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使得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村办企业、公益事业、农民宅基地,除此之外不得他用。多年以来这项政策和法律没有解禁。直接限制了农民使用自己建设用地开发经营的权利,导致农村商品市场的匮乏,造成城乡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从而为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埋下了隐形土地法律障碍。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开发、流转、地位做了创新的改革,保留了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禁止性流转的法律规定,这是我国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创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除集体公益性项目外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直接受益人。目前,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相当大,约占集体耕地总量的20-30%。这部分土地经过整理还会释放出10-20%的集体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条件差、建设用地分散应因势利导的引导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全面、系统、科学、高效的制定利用方案、开发经营方案。各级政府应将这部分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土地供应市场,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土地供应市场,减少重复项目、重复投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以公开、规范的“招拍挂”方式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出资、入股、合营等形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保障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益。
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根据土地利用规划设立工矿用地、旅游用地、商业用地等开发经营项目。农民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投资、招揽客商,可以将土地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转租;可以设定抵押、担保。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必将为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产权带来新的活力。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已经列入城市规划用途,因此,不能享受改革的成果,成为流转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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