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分配程序
自2004年10月21日起,集体经济组织自收到土地补偿费之日起即可启动该项补偿的分配程序,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征地补偿费分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步:成立分配工作小组。进入征地补偿费分配阶段后,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应牵头召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小组。
第二步:成员情况摸底。分配工作小组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参加分配人员并登记造册。
第三步:拟定分配方案。分配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提出分配意见,拟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方案包括:参加分配人员、分配数额、分配方法、补偿费发放时间、提出异议的程序、不能参加分配人员的原因等。分配方案拟定后,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公布,并充分听取成员意见。
第四步:召开成员(村民)会议通过方案。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小组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委会、村民小组)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会议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18岁以上过半数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后方能形成分配决议方案。
第五步:公开组织实施分配决议方案。形成决议方案后,分配工作小组将决议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向分配工作小组反映。公示结束后,将完善后的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农村或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已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携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补偿费分配机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应同时收缴销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上述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规定编辑,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村民有不同意见时参考。因分配方案违法或违法政策导致侵害农民利益的,农民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分配方案违法,责令重新做出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