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2010年]

更新时间:2019-12-08 08: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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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条盐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依据。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循本规划。第2条盐都县土地总面积应为1299.59平方公里,其中5.23平方公里为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本规划的范围为盐都县行政辖区内实际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盐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依据。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循本规划。

  第2条 盐都县土地总面积应为1299.59平方公里,其中5.23平方公里为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本规划的范围为盐都县行政辖区内实际管辖土地,总面积1294.36平方公里。

  第3条 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用地规划、农用地规模和布局上,均应服从本规划的要求。各类—工程建设、土地整理与开发复垦、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等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本规划规定。

  第4条 规划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3、《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的通知》(苏发11997)8号)

  4、《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7]21号)

  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牙口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

  6、《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7、《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实施方案》

  8、《盐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到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

  9、《盐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1年--2000年)

  10、《盐都县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域规划》

  第5条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中央11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以《盐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到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为指导; 以1991--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两区”规划为基础;坚持从我县的县情出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的要求,参照相关规划,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作为重点,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努力实观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为保障全县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第6条 编制本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1、 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2、坚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

  3、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4、坚持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5、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6、坚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第7条 规划期限:

  近期:1997年一2000年

  远期:2001年--2010年

  远景:2011年—-2030年

  第8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定效力, 因某种原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修改的,应经上级批准机:关审批。

  第9条 在对各专项规划重新审定过程中,村庄居民点布局要在对“两区”划定成果实施情况进行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修编,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

  第10条 盐都县地处江苏中部偏东,地处江淮之间,新洋港上游,跨里下河和沿海两个农业区,北与盐城市城区接壤;西北与建湖、宝应县毗邻;南与西南与兴化市以兴盐界河为界,县内地形平坦,地势较低,一般地面高程在1.5—2.2米之间。辖20个乡镇,1个国营场圃,1个县城新区,590个村民委员会, 3911个村民小组。全县土地总面积1299.59平方公里(实际管辖1294.36平方公里)。总人口87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S.25力人,农村人口68.75万人。

  第11条 全县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构成:耕地77325.6公顷,占总面积59.7%; 园地3341.4公顷, 占总面积2.6%;林地125公顷, 占总面积0.1%;居民点及独立工矿14357.3公顷, 占总面积11。1%; 交通2483公顷, 占总面积1.9%;水域30886.8公顷, 占总面积23.9%; 未利用土地917公顷, 占总面积0.7%。(见成果表一)

  第12条 土地利用特点

  1、i地利用程度高,农业用地比例大。农业用地占全县总面积的62.4%,农业用地中耕地占95.7%。

  2、土地垦殖、复种指数高。全县土地垦殖指数为59.7,复种指数在1.85以上。

  3、耕地后备资源缺乏。全县未利用土地91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7%。

  4、水域面积较大。水域面积30886.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3.9%。

  第13条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1、耕地日益减少,人地矛盾突出,土地供给与总需求失衡。

  2、土地产出率较低,进一步开发利用潜力大。

  3、土地资源破坏现象依然存在,局部地区土地质量下降。

  4、荒地、荒滩、水域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5、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分散、用地规模偏大。

  第14条 土地利用潜力

  l、农地增产潜力

  规划期内,整理改造农田2467.70公顷。通过平整土地、改良土壤、配套水利设施、科学施肥等措施,粮食单产可增加130公斤。通过农地整理,可净增耕地47.6公顷。

  2、土地整理潜力

  经测算,通过土地整理,全县可新增耕地753.30公顷, 1997--2000年增加255公顷,200l一2010年增加498.3公顷。

  3、城镇建成区利用潜力

  我县城镇土地容积率偏低,城镇占地4121.9公顷。规划期内通过存量挖掘,可盘活存量土地1555.7公顷。

  4、农村居民点利用潜力

  全县28万户,87万人,农村居民点用地10853公顷,土地利用率较低。通过盘活存量,可增加存量土地2822公顷。

  第三章 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第15条 到2010年全县基本实现现代化,盐都建设成“经济繁荣、科教发达、城乡一体、环境优美、生活富裕、法制健全、社会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第16条 根据《盐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到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和本地的土地利用特点,到2010年全县土地利用实现以下目标:[page]

  1、确保耕地总量稳定在76315公顷,在现有的基础上净增—1010公顷耕地;

  2、确保基本农田保有量76300.02公顷;

  3、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同时,保障必需的经济建设用地,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规划期内提供建设用地6043.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665.3公顷,利用存量土地4377.7公顷;

  4、促进城镇发展,加速城镇化进程,规划期内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4487.6公顷;

  5、规划期内,通过复垦、开发、整理增加耕地959.2公顷。

  6、控制耕地减少量、补充耕地量、净增耕地量三大指标的近、远期安排:

  近期目标:1997—2000年安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855.1公顷, 灾毁等因素减少耕地91.2公顷,累计减少耕地946.3公顷。与此同时,通过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及土地整理、补充耕地326.4公顷,实际净增耕地—619.9公顷。

  远期目标:200l一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810.2公顷,灾毁等因素减少耕地212.8公顷,累计减少耕地1023公顷。同时,通过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及土地整理补充耕地632。8公顷,实际净增耕地—390.2公顷。

  第17条 全县现有耕地77325.6公顷。至2010年,各项建设新占耕地1665.3公顷,毁灭耕地304公顷。通过后备资源复垦开发及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量959.2公顷,1997—201…0年净增耕地—1010公顷,耕地总量达76315.5公顷。

  第18条 按照全县基本农田保护控制指标,充分运用“两区”规划成果,对土地利用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在土地上进行落实和定界,设立保护标志和界址桩。

  第19条 根据省委提出的至2010年农村城市化水平达60%和县委、县政府提出 “九五”期间全县农村城市化水平达40%的要求,2010年全县人口总量(考虑部分流动人口);下突破102.4万人的目标和适当发展县城,重点发展小城镇,缩并建设中心村的原则,到2010年城镇人口44.87万人。

  第20条 全县土地利用的方针:

  1、切实保护耕地,稳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2、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

  3、开展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工作

  4、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

  5、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21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遵循下列原则

  1、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注重土地整理,使土地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实观耕地占补平衡有余;

  3、供给制约并引导需求,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4、盘活存量i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集约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5、以土地利用观状分析、适宜性评价为依据,充分合理调整各类用地。

  第22条 按照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对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进行合理调整。

  第23条 全县1996年耕地总量77325.6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的59.7%;至2000年全县耕地总量76705.7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的59。3%;至2010年全县耕地总量7631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9%。

  全县1997--2010年耕地减少1969.3公顷。其中:建设占用1665.3公顷,自然灾毁304公顷。

  全县1997--2010年耕地增加959.2公顷。其中:后备资源复垦开发增加耕地205.9公顷;土地整理增加耕地753.3公顷。

  第24条 全县1997年园地总量3341。4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2.6%。经调整,至2010年园地总量达5442.8公顷, 占全县土地总面积4.2%。其中:1997—2000年增加园地674公顷, 2001—2010年增加1427.3公顷。

  第25条 全县1996年林地总量12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1%。经调整,至2010年林地总量达18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1%。其中:1997--2000年增加19公顷,2001—2010年增加43公顷。

  第26条 全县1996年牧草地0公顷。

  第27条 全县1996年城镇村及独立工矿用地14357.3公顷,占全县总面积11—。1%。至2010年城镇村及独立工矿用地减少至113947.7公顷,占全县总面积10.8%。其中:1997一-2000年减少61.8公顷,2001—2010年减少347.9公顷。

  城市、集镇:现状面积1987.7公—顷,至2010年城镇用地增加4487.5公顷。其中: 1997-—2000年增加829.3公顷, 2001—2010年增加1670.5公顷。

  2、农村居民点: 观状面积10853公顷,至2010年村庄用地下降至7944。44公顷,其中:1997-一2000年减少897.5公顷, 20()1—2010年减少2011,2公顷。

  3、独立工矿:现:状面积1081.5公顷,至2010年独立工矿用地增加至1114,S公顷。其中:1997—2000年增加17.32公顷;2001--2010年增加15.94公顷。

  4、特殊用地:现状面积434,.9公顷。至2010年特殊用地下降至400.8公顷。

  第28条 全县1996年交通用地2483公顷,占全县总面积1.9%。至2010年全县交通用地总量增加到2703。4公顷, 占全县总面积2.1%。其中:1997--2000年增加58。2公顷,2001— 2010年增力162.2公顷。

  第29条 全县1996年水域30886.8公顷,占全县总面积23.86%。至2010年全县水域总量减少至29988.2公顷, 占全县总面积23.17%,其中1997--2000年减少50.4公顷,2001— 2010年减少848.3公顷。

  第30条 1996年全县未利用土地91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0.7%。1997—2010年全县末利用土地总量调整至852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0.7%,其中:1997—2000年减少19公顷, 2001--2010年减少46.3公顷。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31条 土地利用分区原则

  土地利用分区除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外,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用地区必须体现土地利用方向,土地主导用途和土地保护、限制、管理措施的相对一致性。

  2、用地分区须与土地利用调整指标相协调。

  3、用地分区应注重土地资源特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便于实施管理。

  第32条 按照土地基本(主导)用途的不同,全县划分为农地区、建设用地区和其它用地区,共计三大类用途区。 (详见成果表七)

  第33条 (农地区和各分区的面积及其利用方向)[page]

  农业用地区分耕地区、一般农地区、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区和其它四类。

  耕地区:指规划期末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耕地,共有75356公顷。其中71137.3公顷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农地:主要指除耕地以外的其它农业用地。主要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全县总面积为3455.9公顷。

  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区:在规划期内可开发利用为农地的后备资源。全县共有可开发利用的后备资源3133公顷,在规划期内可开发为耕地959.2公顷, 园地2106.5公顷,林地67.3公顷。 (见成果表七)

  第34条 (建设用地区和各分区的面积)

  建设用地区包括城镇用地区、村庄建设区、独立工矿区和其它。(见成果表七)

  第25条 (其它用地区及分区面积)

  其它用地区主要指生态景观保护区、水域和其它。 (见成果表—)

  第36条 农地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L、农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2、鼓励农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控制农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地区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4、禁止占用农地区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的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5、鼓励经营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增加对土地的投产入,兴修水利设施,增施肥,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努力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6、上级和本县有关农田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农业发展基金,应优先安排投放本区, 以更好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37条 建设用地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一)城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2、城镇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4、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菜地和基本农田。

  5、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转让,加强对上地使用权流动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土地市场。

  6、实行以旧城改造为主的方针,充分挖掘城镇内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

  (二)村庄建设用地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村庄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庄居民住宅、镇村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2、、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地区内的零散分布的村庄

  和镇村企业, 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村庄建设用地区外新增用于村镇建设。

  3、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村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村庄建设控制区内的非耕地和劣质耕地。

  5、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地污染。

  第38条 其它用地区以内土地利用按特定用途管制规划。

  第六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39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主要农副产品的基本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区域。

  第40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

  1、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矢口》;

  5、《江苏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

  6、《盐都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第41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原则

  l保护优质耕地;

  2、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3、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第42条 全县共有20个保护区,574个保护片,4733块,基本农田面积76300.02公顷;

  第43条 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69603.94公顷。

  第44条 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主要通过改善农田的基本建设条件、改造中低产田和优化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等措施,增强基本农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达到基本农田持续高产稳定。

  第45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管理措施:

  1、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制度;

  2、实行基本农田占有许可证制度;

  3、实行“占一补一”制度;

  4、征收占用基本农田补偿费用;

  5、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及其方案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章 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开发

  第46条 土地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目标

  l、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复垦净增耕地205.9公顷。

  2、土地整理:农地整理总面积2467.73公顷,净增耕地47。6公顷;村庄整理总面积10746.9公顷,净增耕地705。7公顷。

  第47条 规划期内复垦开发1281.36公顷后备资源。其中废弃地819.66公顷,荒地274。4公顷,滩涂125.47公顷,荡滩61.83公顷。

  第48条 上地复垦开发包括荒地开发、工矿水利废弃地复垦及其它土地开发。1997-—2000年,复垦开发净增耕地71.4公顷;2001—2010年复垦开发净增耕地134.5公顷。

  第49条 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村庄整理土地整理总量13214.6公顷,1997—2010年净增耕地753.3公顷。其中1997—2000年净增255公顷,2001—2010年增加498.3公顷。其中:

  农地整理1997—2000年净增耕地15.1公顷,2001——2010年净增耕地32.5公顷。

  村庄整理1997—2000年净增耕地239.9公顷,2001—2010年净增耕地465.8公顷。[page]

  第50条 具体措施

  ]、加强领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坚持开发、保护、治理、利用相结合,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注重效益;

  3、坚持“谁开发、谁受益”,制定各项鼓励措施;

  4、拓宽渠道,加强管理,为土地复垦提供资金保障;

  5、依靠科技,提高复垦效率;

  6、加强部门配合,协调土地开发复垦工作。

  第八章 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51条 至201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量6043.8公顷。其中:1997年一2000年 建设用地总量2286.8公顷

  2001年一2010年 建设用地总量3757公顷

  第52条 规划期内,全县城镇建设量920.8顷。其中1997—2000年613.3公顷,200l一2010年307.5公顷

  第53条 规划期内,全县集镇建设用地1579公顷。其中:

  1997—2000年216公顷,2001-2010年1363公顷

  第54条 规划期内,全县农村居民点建设占用耕地34.08公顷,作为农村居民向中心村迁移所需过渡期用地,2001—201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通过村庄内部挖潜解决。

  第55条 规划期内,全县交通占用耕地289.9公顷,其中:公路259.2公顷,铁路30.7公顷。

  1997—2000年84.8公顷

  2001—2010年205.1公顷

  第56条 规划期内,全县水利占用耕地706.8公顷。其中:

  1997—2000年466.9公顷

  2001—2010年239.9公顷

  第57条 省以上重点工程占用耕地量849.4公顷。

  第九章 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

  第58条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遵循下列原则:

  1、切实保护耕地, 占用耕地与整理、复垦、开发相挂钩,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坚持以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中心,充分运用 “两区”划定成果,做到各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3、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4、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5、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6、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59条 为切实有效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依据以下原则对乡镇制定规划控制指标:

  1、历年下达“三项’’建设用地指标及“三项”建设用地实绩;

  2、两区规划成果;

  3、乡镇规划人口占全县人口比例;

  4、乡镇城镇化人口占全县城镇化人口比例。

  第60条 乡镇土地利用结构(见第四章)

  第61条 乡镇用途分区面积(见第五章)

  第62条 全县各乡镇土地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见第六章)

  第63条 全县乡镇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合计403.3公顷,其中城镇建设区369.3公顷,村庄建设占用耕地34.08公顷。

  第十章 近期规划

  第64条 2000年全县耕地总量保持在76705.7公顷。

  第65条 2000年前全县开复垦土地后备资源增加耕地71.4公顷。

  第66条 2000年前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286.8公顷之内,其中占用耕地959公顷。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67条 本规划是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必须保证实施。

  第68条 建立领导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规划”、“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把规划实施列为各级政府任期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强化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计划”、“规划”付诸实施。

  第69条 继续实施非农建设用地“两图一表”规划审核许可制度。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用地分区审核其占地规模、位置和用途,加强各项用地规划跟踪管理。

  第70条 认真落实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制定保护区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

  第71条 建立土地复垦、开发、整治制度。

  依据本规划,扎实开展土地复垦开发整治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搞好项目的组织实施。重点抓好撤并零星村庄和废弃地的复垦整治。通过对田、水、路、林、村和城镇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提高土地生产力和利用率。

  第72条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

  凡用地现状变化一宗,及时记载、变更一宗,每年年底要以乡(镇)为单位绘好一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图,一套实施动态登记表,一份实施动态说明书,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依法加强土地利用“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的监督管理。

  第73条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抓好土地使用税、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研究和探索集体土地流转机制,逐步规范集体土地市场行为,全面推进非农业用地的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全社会确立用地有偿、有期的观念,建立节约用地,优化用地结构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74条 加强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坚持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确保土地管理职能到位。认真进行土地非法交易行为的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继续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使依法按规划、计划用地成为公众的自觉行动。

  第75条 县国土局是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规划的主管部门,要抓好日常工作,当好参谋,发挥规划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龙头”作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县、乡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利用乡、村土地执法监察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监察活动,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动用规划手段,对土地利用实施宏观控制和调节。规划期内每年由政府牵头,组织计划、土管、农业、交通、水利、村建、区划等部门检查规划实施管理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page]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76条 盐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等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计算机管理系统是日常规划管理的辅助。

  第77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78条 本规划由盐都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由盐都县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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