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规划见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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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7年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为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原《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1997年——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为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原《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年)》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划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切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三条 规划指导思想是:以中发[1997]ll号文、鲁发[1997]9号文、青发[1997]27号文、青政办发[1997]118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指导,坚持从国情、市情出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对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的要求,参照相关规划,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非农建设用地作为规划重点;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规划任务是:根据《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土地资源的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特别是耕地指标;组织划定土地利用区,将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分区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并确定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措施,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第五条 规划原则是:在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坚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平衡;坚持因地制宜,注重规划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第六条 规划的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4.《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100号);

  5.《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大力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鲁发[1997]9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46号;

  7.《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1997);

  9.《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0.《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

  第七条 规划基期为1996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近期规划期为2000年,远景展望期为2030年。

  第八条 规划的范围为青岛市行政辖区面积,根据1996年土地变更调查,全市土地总面积为11102.68平方公里。农用地791127.4公顷,其中耕地550106.5公顷,园地77893.9公顷,林地106839.4公顷,水面56197.6公顷;建设用地213247.1公顷,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32385.9公顷,交通用地44977.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5883.6公顷;未利用地105893.5公顷。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一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九条 加快区域功能、城市建设、产业配置等方面的统—规划和分步实施,逐步建成以港口贸易、现代工业、发达农业、金融服务、旅游度假、海洋科研为特色的功能完善、文明富裕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城市总体布局分为中心区和卫星城市两大区域,中心区主要由市内各区构成,卫星城市区由五个县级市构成,两大区域之间由济青、烟青、环胶州湾公路和胶济铁路等交通干线贯穿。产业结构上,逐步形成发达港口贸易、金融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现代化高附加值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发达型农业与规模化加工业相结合的城镇产业多层推进的格局。

  第十条 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是:到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150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972元,一、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2:47:41;到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983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9773元以上,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步达到50%以上。

  第十一条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到2000年社会常住人口控制在720万人以内,城市化水平达到50%,到2010年社会常住人口控制在750万人以内,城市化水平达到60%。

  第二节 规划目标

  第十二条 实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逐步提高耕地质量,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农业用地;有效控制非农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城乡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全面展开土地整理和开发复垦工作,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促进土地资源利用与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全市耕地减少量指标控制在16000.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14133.4公顷,退耕1133.3公顷,灾毁733.3公顷,补充耕地量不低于16666.7公顷,耕地净增不低于666.7公顷。

  (二)全市土地利用率由1996年的92.7%提高到94.2%;森林覆盖率由22.5%提高到27%;土地产出率由6.4万元/公顷提高到26.9万元/公顷。

  (三)到2010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80622.0公顷,保护率达87.4%。

  (四)近期规划目标:到200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控制在5200.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640.O公顷,补充耕地6114.7公顷,全市净增耕地914.7公顷。土地利用率提高到93.2%,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5.5%。

  第三节 远景展望

  第十三条 到2030年,全市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全市耕地总量保持在553391.9公顷,人口总数控制在814万人左右;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森林覆盖率达到30%左右;土地后备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利用,土地利用率达到95%左右。

  第四节 土地利用方针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改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page]

  第十五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十六条 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根据我市土地资源情况,兼顾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逐步调整不合理的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

  第十七条 加大土地整理及开发复垦工作力度。增加投入,严格实施耕地“占—补—”制度,扩大耕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八条 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保护耕地为重点,在充分挖潜的基础上,基本满足各业必要用地需求,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和产业的协调发展为指导思想,按照保护耕地,优先安排农业用地,严格控制各类农业建设规模扩大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总体趋势是农用地、建设用地略有增加,未利用地有所减少。

  第十九条 加强农用地的保护利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加大农业投入,切实提高农用地的利用效率,推进农用地的规模利用和农业的产业化。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农用地净增10532.2公顷,至2010年达到801659.6公顷。

  (一)现有耕地550l06.5公顷,到2010年增至551915.1公顷。规划期间用于各项建设用地14133.4公顷,退耕1133.3公顷,灾毁733.3公顷,共计16000.0公顷。同期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17808.6公顷,增减相抵全市耕地净增加1808.6公顷,增加0.33%。

  (二)现有园地77983.9公顷,到2010年减为73136.0公顷。规划期间有4263.1公顷园地退园还耕,有126.7公顷退园还林,有2548.8公顷用于建设用地。同期新开发、土地整理园地2090.7公顷,园地净减少4847.9公顷,减少6.22%。

  (三)现有林地106839.4公顷,到2010年增至108270.8公顷。现有林地有2574.2公顷用于各项建设,有1853.8公顷用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同期开发复垦、土地整理增加林地5859.4公顷。规划期间确保沿海防护林带用地,林地净增加1431.4公顷,增加1.34%。

  (四)现有水面56197.6公顷,到2010年增至68337.7公顷。规划期间利用水面开发耕地91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占用41.8公顷,交通占用27.0公顷,水利设施占用690.0公顷。同期,由于农田水利建设及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增加水面13812.4公顷,水面净增12140.1公顷,增加21.60%。

  第二十条 控制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大,合理引导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向,尽量节约占用农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及建设存量土地,节地控潜,积极推进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建设用地净增18276.2公顷,至2010年达到231523.2公顷。

  (—)现有城镇居民点工矿用地132385.9公顷,到2010年增至143182.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8091.4公顷,林地574.6公顷,园地928.7公顷,水域895.3公顷,交通用地739.3公顷,未利用地1680.3公顷。同期开发复垦、整理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650.8公顷,交通用地占用462.1公顷。净增加10796.7公顷,增加8.16%。规划期间保证必要的城市建设用地,严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其中青岛市中心城区规模由16938.2公顷发展到23330.6公顷;胶州市区由1442.9公顷发展到2154.1公顷;即墨市区由1764.2公顷发展到2645.0公顷;平度市区由1419.9公顷发展到2126.5公顷;胶南市区由1303.6公顷发展到1950.9公顷;莱西市区由1071.2公顷发展到1681.3公顷。规划期间大力推广紫红色粘土页岩烧砖瓦技术,以节约耕地。

  (二)现有交通用地44977.6公顷,到20lO年增至49470.0公顷。其中占耕地2782.0公顷,园地517.4公顷,林地25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462.1公顷,水域818.7公顷,未利用土地418.0公顷。同期交通用地复垦为耕地19.1公顷,居民点及工矿占用739.3公顷,交通用地净增加4492.4公顷,增加9.99%。规划期间保证黄日公路、青银公路、青威公路、同三公路、双流高速公路、胶黄铁路复线、蓝烟铁路复线、铁路运输中南泉货物车站扩建、蓝村货场扩建、胶州站内增加股道、前湾港、流亭国际机场等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三)现有水利设施用地35883.6公顷,到2010年增至38870.6公顷。规划期间废弃水利设施开发耕地34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占用204.8公顷,交通占用175.0公顷,农田水利占用580.4公顷。同期水利设施建设扩大4290.8公顷,占用耕地2256.6公顷,园地451.2公顷,林地244.3公顷,水面690.0公顷,滩涂、苇地280.0公顷,未利用土地368.7公顷,净增2987.O公顷,增加8.32%。重点满足水库坝址、灌溉、渠系工程、调水工程用地需求。

  第二十一条 加大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注意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及开发复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未利用地净减28808.3公顷。至2010年减至77085.2公顷。

  (一)现有滩涂、苇地25215.7公顷,到2010年减至11936.6公顷。规划期内滩徐、苇地开发耕地3137.9公顷,园地594.5公顷,林地1035.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建设占用648.7公顷,交通占用616.7公顷,农田水利及水产养殖利用6966.2公顷,水利设施占用280.0公顷,净减13279.1公顷,减少52.66%。规划期间滩涂、苇地的开发利用必须注意土地自然与人工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治理。

  (二)现有未利用土地80677.8公顷,到2010年减至65148.6公顷。新开发的土地有6258.4公顷开发为耕地,975.7公顷开发为园地,3453.2公顷发展为林地,1680.3公顷开发为城镇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18.0公顷开发为交通用地,3476.9公顷开发为水域。同期耕地灾毁增加未利用土地733.3公顷,未利用土地净减少15529.2公顷,减少19.25%。规划期间要加大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力度,增加投入,在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三者统一的基础上,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节 区域土地利用

  第二十二条 为达到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规划目标。根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性,将我市分成:环胶州湾城郊港口工商金融发展区;胶州湾两翼沿海渔业林业旅游发展区(分两个亚区);中部平原粮油发展区;山区丘陵林果矿产发展区(分三个亚区)。[page]

  第二十三条 环胶州湾城郊港口工商金融发展区(Ⅰ)。

  (一)区域范围:该区环抱胶州湾,含胶南、胶州、城阳和崂山的十一处乡镇及青岛市内四区和黄岛区。土地总面积117121.1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0.6%。

  (二)土地利用方向:1.以市区带动城郊,加速全区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2.搞好细部规划,特别是搞好城乡结合部规划,挖掘城市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土地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3.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土地的高效集约利用。4.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加快电子、海洋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第二十四条 胶州湾两翼沿海渔业林业旅游发展区(Ⅱ)。

  (—)区域范围:该区北自即墨市金口湾、南至胶南市黄家塘湾,被胶州湾分为两个亚区。Ⅱ一1亚区含崂山区、即墨市8处乡镇,土地面积78031.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7.O%;Ⅱ—2亚区含胶南市8处乡镇和3个办事处,土地总面积72975.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6%。

  (二)土地利用方向:1.增加投入,发挥水产资源丰富的优势,进行浅海海面开发,建设海洋牧场。2.发展林业,加强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加快沿海防护林带建设,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3.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加强配套设施建设。4.深入调查,科学布局,加快港口码头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中部平原粮油发展区(Ⅲ)。

  (一)区域范围:该区位于青岛市中部,含平度、莱西、即墨、胶州的58处乡镇和9个办事处,全区土地总面积为475519.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2.8%。

  (二)土地利用方向是:1.发挥平原地区土地资源优势,以立体种植,提高复种指数,加大投入为突破口,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创汇农业。2.加强土地整理工作力度,扩大有效耕种面积,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提高土地的综合生产能力。3.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扩大水浇地面积,对干旱、渍涝等障碍因素进行综合治理。完善平原绿化体系,提高农田林网标准和质量,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山区丘陵林果矿产发展区(Ⅳ)。

  (—)区域范围:该区地型以山区、丘陵为主,主要由大泽山、崂山、大、小珠山组成,分为三个亚区。Ⅳ一1亚区含城阳、崂山和即墨市的9个乡镇,土地总面积50522.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6%;Ⅳ一2亚区以大泽山为中心,含平度东北部和莱西西北部的18个乡镇,全区土地总面积165919.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4.9%;Ⅳ一3亚区以大、小珠山为中心,含胶南市和胶州市20个乡镇,土地总面积150178.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5%。

  (二)土地利用方向:1.充分发挥山区林果业优势,搞好果品生产,大力发展果品加工业。2.加快林业建设,以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为主,实行以荒山造林、地堰开发种植林果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培植和利用山区资源优势。3.充分利用山丘地区矿产资源,积极发展建材、采矿业。4.充分发挥山区后备土地资源多的优势,综合治理、科学规划,加大开发复垦工作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5.搞好山区旅游景点配套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旅游业。

  第二节 土地利用控制分区

  第二十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各用地部门专项规划图件等资料,通过叠置转绘、综合平衡将全市土地划分为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盐业用地区、水城、暂不利用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共9个类型用地区。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用地区。区内以耕地为主体,含有少量林地、园地和非农业用地,该区土地面积为636486.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7.3%,主要分布于大泽山西麓、大、小沽河流域及姜山洼—带的山间平原、低山丘陵区、海河阶地、山前冲积阶地等。农业用地区中分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业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的发展方向是:切实保护区内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加大农业投入,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

  农业用地区内土地利用的管制规则:(一)农业用地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使用。(二)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用地;按规划应保留现状用途的其他用地,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而积。(三)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校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用地。(四)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园地区。区内以规划的园业用地为主体,间有零星其他地类,是果树、桑园和茶场用地区域,该区土地总面积67264.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1%。主要分布于山地丘陵中下部的斜坡、缓坡地和山前平原。全市园地以平度、莱西最多,其次是崂山、胶南。

  园地区内土地利用的管制规则:(一)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园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鼓励园地区内影响种植园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三)严格控制园地区内的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四)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第三十条 林业用地区。该区是发展林业、保持水土、改造生态环境所需要的用地区域,以规划的林业用地为主体,区域内含有零星的非林业用地。本区土地面积为105859.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5%,主要分布于崂山、大泽山、大、小珠山、铁镢山等地区。林业用地区的土地利用主要方向是: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切实加强管理,建设中部平原洼地农田林网、北部山丘水土保持经济林、沿海防护林带,以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林业用地区内土地利用的管制规则:(一)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控制林业用地区内的耕地改变用途。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三)鼓励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四)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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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包括规划的城市和建制镇。该区面积6726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1%。城镇建设用地区主要分布在青岛市区,在胶州湾东岸聚集了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崂山6区,在胶州湾西岸以黄岛区为主,形成“一个主城、一个辅城和环胶州湾沿线为发展组团”的布局形式。五个县级市和其它建制镇则相对均衡分布。

  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利用的管制规则:(一)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区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高新科技项目应首先集中安排在国家批准的高科技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内,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二)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三)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四)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

  第三十二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包括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该区而积55135.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0%。

  村镇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利用的管制规则:(—)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村镇建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项目应集中安排在村镇建设用地区内,严格执行村镇规划。(二)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地区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村镇建设。(三)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四)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鼓励与引导发展高层建筑。确需扩大规模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五)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三十三条 盐业用地区。包括以经营盐业为目的的盐场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区域。全市的盐业用地在规划期间不予扩大,盐业用地区主要指规划期内不改变用途的盐业用地。该区土地面积11027.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主要分布于环胶州湾沿海一带,包括城阳区上马镇、棘洪滩镇、即墨市王村镇、胶州市营房镇、胶南市红石崖镇等。

  盐业用地区内土地利用的管制规则:(一)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盐业生产建设。(二)鼓励其它零星分布的盐田向盐业用地区集中。(三)控制盐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安排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四)严禁污染项目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 水域。指成片分布的滩涂、水库等水面。该区土地面积10581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5%。主要包括沿海滩涂及产芝、尹府、宋化泉、棘洪滩、陡崖子、铁山、崂山水库等水域。

  水域土地利用管制规则:(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水利灌溉、蓄洪、泄洪、水产养殖等用途,不得随意改为他用。(二)严禁破坏或污染周边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水域。

  第三十五条 暂不利用区。主要包括规划期暂不开发利用的成片的未利用土地。该区土地总面积6142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5%。

  暂不利用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一)区内土地受各种因素影响,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利用。(二)确有条件开发,须取得政府同意,以不破坏周围生态环境为前提。

  第三十六条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指为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划定的土地区域。该区为复区,主要分布于崂山、大青山、大、小珠山、大泽山、艾山、马山等山系的林业用地区中,面积27568.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5%。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则:(一)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二)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三)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禁止开山炸石、取土烧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土地保护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及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对经济价值高、有特殊用途的土地予以保护,实行土地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土地利用模式。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林地、园地、耕地等经济价值较高土地资源的保护,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全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480622.0公顷,保护率为87.4%。其中崂山区2054.3公顷,保护率51.5%;黄岛区3613.7公顷,保护率59.6%;城阳区13990.2公顷,保护率84.0%;胶南市67048.2公顷,保护率87.9%;胶州市66809.l公顷。保护率89.4%;即墨市95250.3公顷,保护率90.2%;莱西市71838.0公顷,保护率87.4%;平度市160018.2公顷,保护率87.0%。

  (二)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按《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工业小区、建窑、建房、建坟或挖沙、采石、取土,堆积固体废弃物。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破坏基本农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土地自然生态系统和土地人工生态系统及环境保护。本着点面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加快山区水土流失和平原洼地整治的步伐。植树造林,修造梯田,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30平方公里,使初步治理面积达到90%以上,综合治理面积达到50%以上;控制白沙河口等沿海地带地下水的开采利用,防止海水倒灌和土壤盐渍化;加强城镇工业三废的监控管理,制止土地污染,保护城镇及海洋生态环境。

  第四十条 对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国防用地等特殊用途土地严格保护,禁止用于非法开发经营活动。加强崂山、湛山寺、琅琊台、马山石柱群和硅化木以及即墨海洋生物等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开拓旅游市场。控制古镇口湾、沙子口等地特殊功能用地周围的土地的使用,为国防建设服务。对非法占用的,要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土地整理及开发复垦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及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能力,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及改善生恋环境,适度开发复垦土地后备资源,由点到面全面展开土地整现,确保耕地“占一补一”目标的要求,严格按《青岛市土地管理及开发复垦规划》实施。[page]

  第四十二条 根据土地整理及开发复垦规划,规划期间全市补充耕地17808.6公顷,园地1319.3公顷,林地3860.2公顷,水产养殖用地2548.8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646.2公顷,其它用地8.6公顷。

  第四十三条 规划期内开发复垦规模为18877.5公顷,其中开发荒山4762.0公顷,荒地3620.9公顷,滩涂4222.4公顷,苇地、坑塘、水沟、裸土等2998.5公顷。盐碱地1828.7公顷,复垦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244.1公顷,其它废弃地200.9公顷。通过开发复垦增加耕地l0755.3公顷,园地1261.8公顷,林地3674.0公顷,水产养殖用地2464.4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713.4公顷,其它用地8.6公顷。

  (一)1997—2000年共开发复垦土地6530.5公顷,增加耕地2974.9公顷,园地468.6公顷,林地1299.2公顷,水产养殖用地1370.1公顷,居民点用地415.0公顷,其它用地2.7公顷。

  (二)2001—2010年规划开发复垦12347.O公顷,增加耕地7780.4公顷,园地793.2公顷,林地2374.8公顷,水产养殖1094.3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98.4顷,其他用地5.9公顷。

  (三)土地开发复垦的重点区域为市域北部的山地丘陵地区及沿海滩涂。规划期间确定莱西市河里吴家镇大青山综合开发、莱西市产芝水库、堤湾水库滩涂整治、即墨市王村镇滩涂综合开发利用、胶州、城阳大沾河流域综合治理、平度大泽山、云山综合开发、胶南大场滩涂开发为重点开发项目。

  第四十四条 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农业用地7381.4公顷,其中耕地7053.3公顷,园地57.5公顷,林地186.2公顷,水产养殖用地84.4公顷。增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932.8公顷。

  (一)1997—2000年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农业用地3330.O公顷,其中耕地3139.7公顷,园地48.2公顷,林地91.1公顷,水产养殖用地51.0公顷。增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334.2公顷。

  (二)200l一2010年补充农业用地4051.4公顷,其中耕地3913.6公顷,园地9.3公顷,林地95.1公顷,水产养殖用地33.4公顷。增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598.6公顷。

  第七章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一节 重点交通工程项目

  第四十五条 根据交通部和省交通厅规划的“国道主干线”,“三纵、三横、一环路”为主骨架,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确定1997—2010年重点工程项目有:同三线(同江—三亚)高速公路青岛段200公里,青银(青岛—银川)高速公路一期40公里,双埠—流亭立交桥高速公路7.2公里,青岛—威海高速公路26公里。建设青岛前湾港三期工程,总投资2.65亿美元,年通过能力80万TEV。主要利用荒滩和填海地。其他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有蓝烟与青黄铁路复线、流亭国际机场等。重点交通工程项目共需占地4627.4公顷,其中耕地2246.0公顷。

  第二节 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四十六条 到2010年全市所有大中型水库及河道达到水利部颁布的防洪标准,全市有效灌溉面积达到33.3万公顷,以小流域治理为主,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30平方公里;规划期间在大沽河、南胶莱河、白马河等骨干河道上建中小型河工程;综合治理,全面开发大沽河,重修南胶莱河堤防,加固洋河、白马河堤防;规划展望期间修建官路水库引水工程,可增加青岛市供水1.1亿立方米。重点水利工程共需占地8300.0公顷,其中耕地1760.O公顷。

  第三节 重点生态工程项目

  第四十七条 规划期间重点搞好全市570公里沿海基干防护林带的加宽补植。将沿海防护林带建成高标准的防护林体系,更好地发挥绿色屏障作用。共需占地2000.0公顷,其中耕地1133.3公顷,荒滩、荒草、盐碱地等866.7公顷。

  第四节 其它重点工程项目

  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资青岛炼油厂,近期工程投资13.5亿美元,近期规模l000万吨/年,远期规模1500万吨/年。占地400.0公顷,其中陆域荒地100.0公顷,荒滩填海地300.0公顷;青岛市大型修造船项目,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西湾倒观嘴两侧,总投资6.5亿美元。年造船能力150万吨并具备相应的修船能力。占地267.0公顷,其中耕地60.0公顷,林地40.O公顷,荒滩和填海地167.0公顷;修建跨海大桥,总长20.59公里,引桥长15.17公里,共占地687.O公顷,其耕地487.0公顷,林地43.0公顷,村庄、道路及工矿157.0公顷。

  第八章 海岸带及岛屿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条 全市海岸线曲折,岛屿众多,海涂面积大,具有天然的海洋优势。海岸线北起即墨金口河口,南至胶南宋家岭下,全长730.64公里。海湾众多,多宜建港良湾,尤以胶州湾为最。岛屿共有70个,以灵山岛与田横岛为最大,岛屿岸线总长110.7公里.海涂总面积为375.35平方公里。

  第五十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利用海岸带及岛屿资源优势,以《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为基本依据。遵循以自然属性为主,兼顾社会属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统一;突出主导功能,兼顾一般;局部服从整体,当前服从长远利益;经济与国防建设兼顾等原则,科学筹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引导海岸带及岛屿土地利用。

  第五十一条 海岸带及岛屿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为:环胶州湾沿岸为生产建设性区域,胶州湾外的东西两翼为农业生产、生活游览性区域。具体主导用途有:工业城镇、港口码头、盐业发展、农林生产、水产养殖、景观保护、特殊建设等。

  (一)胶州湾东部沿岸、黄岛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岛、营海、棘洪滩、红石崖、灵山卫、沙子口等布置工业城镇建设;红岛至大沽河、红石崖北部沿海、胶南陈家三贡湾北部、棋子湾北部、即墨崂山北湾北部、丁字湾南部发展盐业生产;前湾、黄岛、大港、沙子口、柴岛、积米崖、丁字嘴等宜港地段建设港口码头。

  (二)胶南、即墨沿海地带建设沿海防护林带和发展农业为主;丁字湾南部沿海、胶州湾北部、古镇口湾、棋子湾北部沿海等地发展滩涂养殖,田横岛、小管岛、大管岛、脱岛、灵山岛、斋堂岛、沐官岛沿海发展海珍品养殖。

  (三)长门岩、大管岛、江泉湾列为自然保护区;前海一线、崂山、大珠山、灵山湾国家森林公园、灵山岛、琅琊台、石老人、流清河、仰口、田横岛、薛家岛、竹岔岛等地建设风景旅游度假区。

  (四)根据特殊建设需要,在古镇口港区、沙子口港区、唐岛湾港区、青山湾港区布置国防特殊功能用地;小麦岛、石老人、红岛、太平湾建设科学实验区。[page]

  第五十二条 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加强海洋科技研究,加快海样科技成果应用,强化资源管理,建立海岸带及岛屿综合管理系统,充分挖掘海岸带与岛屿利用潜力,推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第九章 县级土地利用

  第五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土地资源特点,编制本行政辖区内县级及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青岛市下达的有关耕地指标,分解到各市、区的各地类土地利用规划面积为指导性指标,各市区在编制规划时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到2010年,青岛市控制耕地减少量16000.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14133.4公顷,退耕1133.3公顷,灾毁733.3公顷;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16666.7公顷,耕地净增加666.7公顷。具体的分解方案是:市内四区建设占用耕地666.7公顷。耕地净减666.7公顷;崂山区建设占用耕地933.3公顷,退耕66.7公顷,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800.0公顷,耕地净减200.0公顷;黄岛区建设占用耕地800.0公顷,退耕66.7公顷,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666.7公顷,耕地净减200.0公顷;城阳区建设占用耕地933.3公顷。灾毁66.7公顷,开发复垦补充耕地1066.7公顷,耕地净增加66.7公顷;胶南市建设占用耕地1866.7公顷,退耕200.0公顷,灾毁133.3公顷,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2533.3公顷,耕地净增333.3公顷;胶州市建设占用耕地1666.7公顷,退耕200.0公顷,灾毁133.3公顷,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2333.3公顷,耕地净增333.3公顷;即墨市建设占用耕地2333.3公顷,退耕200.0公顷,灾毁133.3公顷,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3000.0公顷,耕地净增333.4公顷;平度市建设占用耕地3200.2公顷,退耕200.0公顷,灾毁133.3公顷,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3866.7公顷,耕地净增333.4公顷;莱西市建设占用耕地1733.4公顷,退耕200.0公顷,灾毁133.3公顷,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2400.0公顷,耕地净增333.3公顷。

  第十章 实施措施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划经山东省人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利用总体现划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明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制度、规划的法律效力、违反规划的处罚等内容。从法律上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规划的关系及其在土地利用上的指导地位,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十七条 建立一套严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审核许可制度。以规划为依据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立和完善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度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占一补一”挂钩政策。任何形式的土地转用均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须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合法手续的,不得批准具体建设用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纳入用地计划,必须严格按用地计划程序和权限报批。凡未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同时加大用地计划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用地计划的管理,特别是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杜绝计划外用地。

  第五十九条 禁止对耕地进行掠夺性经营,建立地力补偿及基本农田环境监测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同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六十条 加大土地整理及开发复垦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的质量。土地整理及开发复垦工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范围内经依法批准进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土地整理及开发复垦的优惠政策,落实土地整理及开发复垦资金,建立—套完善的投入一开发一产出一再投入的良性机制,鼓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展开土地整理,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通过土地整理及开发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切实提高耕地质量。

  第六十一条 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挖掘城镇内部土地利用潜力,控制城镇用地的外延扩大。充分运用已取得的城镇内部挖潜经验,完善有关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进一步盘活城镇存量土地资产,提高城镇土地的高效集约利用程度,最大限度的保护耕地资源。

  第六十二条 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引进新技术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和质量动态变化趋势和规律,分析验证规划实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及时调整和修编规划方案中不合理和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决策。

  第六十三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科学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规划实施措施,以保证各项控制指标的层层落实。

  第六十四条 认真实施规划,力争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0%以上,保护和恢复土地生态环境,实现建设用地的科学布局和集约利用、农用地的高效产出,推进区域城市化进程,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生效,原规划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法律有效组成文件是规划文本和图则,规划文本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参考性文件是规划说明、专项规划、专题研究报告等相关分析研究资料。

  第六十七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青岛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l0年)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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