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2l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中发[1997]11号文件和国务院对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均强调,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这充分表明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和执行规划的严肃性。
同时也要看到,规划是对未来的安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中也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确有必要对规划作某些修改。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法律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和权限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利用修改程序否定整个规划或者篡改规划的内容,同时又能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