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分类标准

更新时间:2012-12-11 23: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土地分类系统土地分类(Landclassification)是土地科学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土地资源评价、土地资产评估和土地利用规划研究的基础和前期性工作。土地分类是土地类型的划分,其理论是建立在类型学基础上。其分类单位是从区域土地个体单位所具有的相似属
 一、土地分类系统
  土地分类(Land classification)是土地科学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土地资源评价、土地资产评估和土地利用规划研究的基础和前期性工作。土地分类是土地类型的划分,其理论是建立在类型学基础上。其分类单位是从区域土地个体单位所具有的相似属性中归纳出来的,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单位级别愈低,分类标志的共同性或相似性则愈多,级别愈高则共同性愈少。对土地进行分类研究,不仅能够正确认识土地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状况,指出改良与利用的方向及途径,而且有助于扩大土地科学理论的应用范围,使其理论体系更趋完善。
  目前国内外有关学者,对于土地分类问题还持有不同的观点,在方法论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在分类系统的建立上,由于应用目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分类系统。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二大类:一类是基于理论研究而建立的分类系统,其特点是理论性强,如土地类型分类,我们称之为基础理论分类系统或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它包括两种,一是从景观学理论角度出发,所建立的多序列分类系统;二是单系列的分类系统。另一类是基于应用而建立起来的分类系统,称之为应用性分类系统。
  土地类型较多强调的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它与土地利用类型,如:耕地、林地、草地等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1985 年中国科学院地理所主持制定了“中国1∶100 万土地类型图分类系统”, 该系统是典型的胆系统分类,是对我国土地分类研究的一次总结, 具有开创意义。它把土地类型分为3 个级别: 土地纲—土地类—土地型。这一分类系统符合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土地类型多样的基本国情, 便于在生产实践中掌握和应用, 方法简便易行, 易于操作, 代表了一种讲究实用的研究方向。 由于此种分类不是本文重点,所以不再叙述。
  土地应用性分类系统与理论性分类系统相对应,它是从实际出发反映同特定目的关系密切的土地的社会经济属性和一定的自然属性。这种分类系统主要有三种:以土地资源类型为划分对象的土地资源类型系统;以土地利用方式为目的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以城镇土地利用为目的的城镇土地分类系统等。
  二、土地应用性分类系统
  1、土地资源类型分类系统
  以土地资源类型为划分对象所形成的分类系统,称之为土地资源类型系统。其主要目的是为我国土地资源评价服务。这种系统以《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图》所划分的土地分类系统为代表。这种全国性大范围的土地资源类型划分,是为了满足我国土地的农林牧副渔评价工作而进行的。它以全国自然区划为背景,在高级次土地单元的自然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生产特性,并且反映了人们过去和现在的生产活动对土地强烈影响的作用结果。
  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类型分类系统采取土地潜力区、土地适宜类、土地质量等、土地限制型、土地资源单位等五级分类制,其中土地资源单位是作为制图单位和评价对象。该分类系统将全国划分为华南区、四川盆地一长江中下游区、云贵高原区、华北一辽南区、黄土高原区、东北区、内蒙半干旱区、西北干旱区和青藏高原区等九个土地潜力区。划分宜农耕地类、宜农宜林宜牧类、宜农宜林土地类、宜农宜牧土地类、宜林宜牧土地类、宜林土地类、宜牧土地类和不宜农林牧土地类等八个土地适宜类。各土地适宜类按农林牧适宜程度与质量高低各分为三个土地质量等,即一等宜农的土地、二等宜农的土地、三等宜农的土地;一等宜林的土地、二等宜林的土地、三等宜林的土地;一等宜牧的土地、二等宜牧的土地、三等宜牧的土地。多宜土地类按农林牧土地质量等进行排列组合。土地限制型划分为无限制、水文与排水条件限制、土壤盐碱化限制、有效土层厚度限制、土壤质地限制、基岩裸露限制、地形坡度限制、土壤侵蚀限制、水分限制与温度限制等10个限制型。土地资源单位原则上不作规定,根据各区土地资源评价需要而定。
  2、土地利用分类
  土地利用分类是区分土地利用空间地域组成单元的过程.这种空间地域单元是土地利用的地域组合单位,表现人类对土地利用、改造的方式和成果,反映土地的利用形式和用途(功能)。 因此,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的划分标准存在着形式、用途(功能)及其二者综合等三种模式。此种分类为本文重点,后面会详细叙述。
  3、城镇土地分类系统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城镇土地有多种分类方法,如按土地使用程度,可分为过度使用的土地;适度使用的土地;低度使用的土地;未使用的土地;使用不当的土地等。按开发程度和趋势,又可分为己开发的城镇土地;未开发的城镇土地;可能城镇化范围内的土地;城镇化范围外的土地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按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将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型和24个二级类型。
  我国城市规划部门在“七五”期间也对城市用地分类标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编制了《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规范。该项分类的基本原则亦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和命名,将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供国家批准设市的城市编制城镇规划使用。
  二、主流的土地利用分类的标准。
  中外多名学者对土地利用分类发表过自己的看法。
  《关于我国土地利用分类问题的讨论》一文中提到三种分类体系:(1) 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2) 土地资源/ 土地覆盖分类体系; (3) 土地利用类型与土地资源/ 土地覆盖类型相结合的综合分类体系,常简称为土地利用/ 土地覆盖分类体系。
  Rind D & Hudson R. 在Land Use一文中指出了形式分类标准。他认为土地利用分类应反映人类对土地利用改造的形式, 反映土地利用本身的内在自然特征。据此, 一般地将土地利用分为: 林地、草地、水域、建筑、开阔地、石山、冰川、沙漠等, 并按形式继续分为亚类, 甚至更详细的级别类型。如:建筑用地类型可以分为: 高层建筑、低层建筑、道路、开阔地等。
  Mather A. S. 在Land Use一书中提到了土地功能分类标准。强调土地利用分类依据不同地域单元上的人类活动, 即土地利用地域单元的功能或用途。Clawson 和Stewart 定义为主导的人类和土地相关的人类活动。由此, 可先将土地分为已利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两大类, 在已利用土地中根据土地利用部门分出第二级十类, 即种植业用地(耕地)、园艺和园林业用地(园地)、林业用地(林地)、畜牧业用地(牧草地)、交通用地、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国防用地、娱乐旅游用地、渔业用地等, 然后每一部门用地还可分出第三级。 [page]
  Burley J. 在Land use and land utilization一文中提到综合分类标准的概念。实质上, 这个标准是模糊了功能和形式的区分, 代之以土地覆盖(Land Cover) 的概念。1961 年Burley 提出土地覆盖是指由人工建设和各种植被对土地表面的覆盖 。在分类运用中, 许多研究者便同时考虑功能和形式, 一般不加区分, 逻辑性较差。如美国70 年代地质调查时拟定的土地利用调查分类系统, 分9个大类、37个亚类, 其中大类为: 城市或建设用地、农用地、牧地、林地、水域、湿地、荒地、冻土、多年积雪或冰。
  左大康在《现代地理学辞典》中提到:土地覆盖/土地利用(LC/LU)分类是随着遥感技术发展而出现的针对土地分类的新概念。土地覆盖侧重于土地的自然属性,是被自然营造体和人工建造物所覆盖的地表诸要素的综合体的反映,遥感影像分类可对所有地表覆盖物(包括已利用和未利用)进行分类;而土地利用则侧重于土地的社会属性,是人类根据土地的自然特点,按照一定的经济、社会目的,采取一系列生物、技术手段,对土地进行长期或周期性的经营管理和治理改造活动。土地利用是一个把土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变为人工生态系统的过程,是自然、经济、社会诸因素综合作用的复杂过程,土地利用的方式、程度、结构及地域分布和效益,既受自然条件影响,更受到各种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而且社会生产方式往往起决定性的作用。土地利用是土地覆盖变化的最直接和主要的驱动因子。
  Antonio Di Gregorio在Land cover classification system(LCCS):classification concepts and use manual一文中提到:土地覆盖(Land Cover)是指在地球上陆地表面的各种生物或物理的覆盖类型,包括地表的植被(天然或种植)、人类的建设用地(建筑、道路等)、湖泊、冰川、裸岩和沙地等,主要描述地球表面的自然属性。随着全球变化科学的研究和对地观测技术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土地覆盖的概念进行了深化,对土地覆盖及其特征的含义有了新的理解,土地覆盖不再仅仅被看作单一的土地或植被类型,而是土地类型及其所具有的一系列自然属性和特征的综合体。如地表覆盖的生物物理、生物地球化学特征及生态环境要素与土地覆盖类型是密切相关的,正是它们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才形成了地球表面多样的生态系统及景观,并对地球表层系统(包括大气圈、水圈等)产生重要影响。
  而《中国百科大辞典》对土地覆盖和土地利用有更为详细的阐述:土地覆盖是指被自然营造物和人工建造物所覆盖的地表诸要素的综合体,是随遥感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其含义与“土地利用”相近,只是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土地覆盖侧重于土地的自然属性,土地利用侧重于土地的社会属性,对地表覆盖物(包括已利用和未利用)进行分类。如对林地的划分,土地覆盖依据林地生态环境的不同,将林地所处的生态环境的不同,将林地分为针叶林地、阔叶林地、针阔混交林地等,以反映林地所处的生态环境、分布特征及其地带性分布规律和垂直差异。土地利用从林地的利用目的和林用方向出发,将林地分为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防护林地等。但两者在无多情况下有共同之处,故在开展土地覆盖和土地利用的调查研究工作中常将两者合并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分类系统,统称为土地利用/土地覆盖分类系统。
  联合国环境统计术语表里边也对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分类、土地覆盖进行了阐释:
  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对应于地区的社会-经济描述(功能层面):区域作为住宅、工业或商业用途,农业或林业,娱乐或保存用途等。也可能与土地覆盖相关,以此来推断土地利用或逆推。但情况往往更复杂,联系也不是那么明显。与土地覆盖相反,土地利用是难以'观测'的 。例如,往往难以决定,草原否是被用于农业用途。区分土地利用和土地覆盖和他们的定义已普遍影响到分类系统、数据采集和信息系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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