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11 23: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建议你把这几个词语记住,随时能够冲口而出,它可以显示你的才学,让当事人认为你很专业。哈哈!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这是一种排他的权利,只有所有权人是权利人,其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房屋所有权,是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建议你把这几个词语记住,随时能够冲口而出,它可以显示你的才学,让当事人认为你很专业。哈哈!

    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这是一种排他的权利,只有所有权人是权利人,其他人都是义务人,负有不得侵犯其权利的义务。这也是物权必须公示的主要原因,要不然,其他人怎么会知道这种权利的存在并不去侵犯它呢?

    房和地是不可分的,房不可能脱离地单独存在。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在处理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应连同地面上的房产一并处理;在处理者房屋所有权的时候,应连同其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理。这也就是常说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

    房屋所有权可以持续多少年呢?理论上,房屋所有权是无限期的。好多人隐隐约约有一个概念,说房屋所有权是50年,或者说70年,都不对。50年指的是设计使用年限,也就是“耐久年限”。耐久年限分好几个等级,其中,一般住宅的耐久年限是50年。这只是一种设计上的考虑,不是绝对的。到了50年,房屋还可以使用,你就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房屋不到50年就没法使用了,也就不能用了。一般说来,只要没有特殊原因,比如地震、质量问题、征用拆迁等,50年之后肯定能继续使用。因为所谓设计年限,是从保险的角度讲的,有一定的安全系数。就好比电梯的钢绳,说是能承重1吨,本身能承受的重量一定要多得多。

    房屋所有权是无限期的,而土地使用权又是有期限的。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分为国有(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总之不能私有。作为房产的业主来说,拥有的只是房屋(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产权),对于房屋占用的土地,业主只享有使用权,这个使用权是要给钱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是有时间限制的。

    因此我建议,以后我们国家不要再提房地产,就提房产就行了,因为我们没有地产。

    为什么只有使用权呢?因为我们国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面,以农耕为主,土地是全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历次社会战乱,争夺的核心都是土地。你看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军的口号就知道了,“均田免粮”,“有田同耕”,等等,直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中国共产党的“打土豪,分田地”,足见土地之重要。新中国成立以后,自然就选择了土地公有,这样似乎可以“永绝后患”,让大家都过上幸福的生活。当然,今天的世界,土地依然重要,但是跟过去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过去,土地的多少与财富的多少是成正比的,现在,好像人均土地越丰富的地方越穷。可是我们的土地公有制还没有改变,这跟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也有很大关系。以后会不会变,怎么变,都不是我等草民所能妄测的。

    有人说,我好像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啊?你是没有直接支付,可是开发商已经替你支付了,而且还把这笔钱作为成本放到了房价里面,你买了房,等于就支付了。

    土地使用权的最长年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科文卫体用地和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40年,其他还有20年、10年的,不等。一处房产是否值得购买,其土地使用权状况是重要考虑因素。

    我国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最长期限是70年。为什么是70年呢?难道是因为“人生七十古来稀”?不是的,那人家活到80岁怎么办?或者说,就购房人来说一辈子基本上足够了?也不是,这是很难说的。那究竟是为什么呢?没有特别的原因。据说当年制定这项制度的时候,争来争去,最后是参照的香港的土地使用年限定的。可是,大陆和香港一样吗?

    70年的使用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开始算。开发商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才能开发,到把房产交给业主的时候,土地使用权往往已经过去了几年了。这一点,要明确。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房屋怎么办?是地随房走,还是房随地走?

    按照我们国家原来的法律规定,期限内征用,应当补偿。期满后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国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起无偿收回。可不可怕?看起来非常可怕。可是大家还是照样卖房买房这么多年。因为我们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总不会把大量的老百信一下子赶到大街上去住的。

    果然,后来又有变化:土地使用权到期,除国家因为公益事业征收以外,只要你申请续期,国家就应当批准。可是还有好多人不放心,我跟他同时买的房,就隔一条马路,到期的时候,我这边倒霉,属于因公益事业征收范围,他那边不是。他和他的孩子可以好好住着,我七老八十了就得带着孩子另外买房住,还不给补偿?

    果然,党理解了老百信的担忧。在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里面明确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自动续期。国家要征收,即便到期了,也要进行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自动续期,还交不交钱?没明说。既然没有说,看样子应该是不交了。自动续期续多久?也没说,似乎是无限期(仅从个人良好意愿出发)。又不给钱,又无期限,跟所有权何异?

    党不放心,怕大家误解成住宅占用的土地要私有化,最近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又说了:到时候,要根据国家规定续期。国家规定是什么?不知道。这引来许多争议,许多担心。正式的结果要等正式修订案出台才知道。

    非住宅怎么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非住宅土地使用权不能自动续期,要根据法律续期。法律怎么规定的?目前这方面的法律还没有出来呢。国家的意思很明显,先把老百信最关心的问题解决解决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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