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占用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9-12-09 08: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界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2001年以前,在拆迁过程中人们直觉认为对国有划拨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有些地方对被拆迁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界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001年以前,在拆迁过程中人们直觉认为对国有划拨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有些地方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也给予一定的补偿,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停留在双方协商层面上。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中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依据此文件,人们对具有财产权属性的行政划拨使用权权益才有了“量”的认识,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这个文件对土地划拨使用权权益进行量化处置。基于此规范文件内涵,人们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在拆迁占用中补偿价格也有了计算依据。即: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土地取得费+开发费。

  这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是无限年期地价。

  有些地方在操作过程中还就土地取得费、开发费派生的利润、利息、税费计入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一并给予补偿。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补偿价格分配上应遵循“谁投资、谁收益”的市场原则,若地价内涵中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即国家对宗地及所在区域的开发投入费用,就要在补偿过程中,将补偿价格在土地使用者与国家之间进行适当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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