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 (2)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1)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自征地公告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