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10 06: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护耕地,建立耕地保护新机制,经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护耕地,建立耕地保护新机制,经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 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解缴

  第四条 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区(市)县(含高新区,下同)共同筹集,其主要来源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的一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市、区(市)县筹集的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规定,按下列方式解缴:

  (一)市、区(市)县应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省财政按季下拨成都市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二)中央和省分配给成都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省财政划转成都市后,由市财政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第六条 每年缴入区(市)县财政的耕地占用税按50%解缴进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每季终了10日内,由区(市)县财政拨付同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在收到后5日内将其缴入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第七条 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4-6%的比例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耕地保护基金。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耕地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土地出让收入包括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土地价款等。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按下列程序解缴:

  (一)市、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从每年三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耕地保护基金预算,纳入同级政府国有土地收支预算,财政通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核算;

  (二)市级或高新区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耕地保护基金,每月终了10日内由市财政或高新区财政划转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区(市)县级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耕地保护基金,每月终了10日内由区(市)县级财政拨付同级国土资源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后5日内缴入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第九条 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解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出让收入不足以支付耕地保护基金时,不足部分按分级筹集原则,由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具体分摊金额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该部分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纳入财政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区(市)县应按本细则的规定按期解缴耕地保护基金。不按期解缴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扣减。

  第三章 耕地保护基金拨付的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台帐,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市、县(区、市)、镇(乡)、村、组五级建立,载明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等级、地块数量、地块编号、图斑号、图幅号,以及补贴标准、金额等。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前,可按照土地承包面积,建立耕地保护台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后,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分类数据及图斑面积为依据建立台帐。

  第十二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将耕地保护台帐在相应村、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村民有异议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应予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公示的台帐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以耕地保护台帐为基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受区(市)县政府的委托与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地保护地块、面积、期限和补贴标准、资金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获得耕地保护补贴的权利,同时承担保护耕地不受破坏、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用于非农业用途的义务。

  《耕地保护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每年确认一次。

  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基金拨付分配方案,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依据耕地保护台帐,以组为单位进行编制,落实到户,并按照组、村、镇(乡)、县(区、市)顺序逐级汇总。

  区(市)县上报的耕地保护基金拨付分配方案应包括耕地面积、等级、补贴标准,以及需要支付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和发放现金补贴的资金数额等。

  第十五条 耕地保护基金拨付分配方案,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报方案制定全市耕地保护基金拨付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耕地保护基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按耕地保护资金总额的10%提取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并按照《成都市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办法》拨付;剩余的90%中,需要支付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和发放现金补贴的资金,拨付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设立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page]

  耕地保护补贴按基本农田(一类耕地)360元/亩·年、一般耕地(二类耕地)270元/亩·年,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记入签订《耕地保护合同》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账户。

  第十七条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账户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建立。

  耕地保护账户反映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贴的分配、使用、结余情况等。

  第十八条 自愿参加农民养老保险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提出参保申请,同时向所在地国土所提出使用耕地保护补贴的用款申请,经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审核,出具本户农民耕地保护账户余额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报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出具的农民耕地保护账户余额证明及农民个人养老保险费缴费情况编制汇总表,向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耕地保护基金用款申请。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用款申请将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并核减参保农户的耕地保护账户的金额。

  第十九条 农民个人现金发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户耕地保护账户总金额超过(每户参保人数×个人应缴费标准金额)的多余部分;

  (二)不愿参保的农户中,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超过劳动年龄段(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参保,已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对符合现金发放条件的,由农民个人向所在地国土所提出申请,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审核后发放,并核减该农户耕地保护账户的金额。

  第二十条 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年度向所在区(市)县国土所提出申请,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经审核后划转,并核减该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账户的金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通过实施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更新耕地保护台帐相关数据。

  第二十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能力降低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履行《耕地保护合同》,停发耕地保护补贴,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能力。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耕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开通举报电话,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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