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及结果:经查,寇玉霞,女,1967年3月1日生,1987年7月21日在河北省故城县五官寨乡马庄村登记结婚。并在河北省故城县住5年,于1992年搬回卡伦店村居住至今。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寇玉霞的丈夫邢金营和儿子在原籍河北省故城县分到了土地。而寇玉霞本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在卡伦店村分到了土地,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到土地。卡伦店村告知寇玉霞把户口迁到她丈夫邢金营户籍所在地参与分地。自种地给直补款后,寇玉霞开始找卡伦店村,要求分得土地。
经查阅《前郭县委县政府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前发1997第28号文件,寇玉霞属于该文件第22条第7款规定的已经婚嫁的,女方应将户口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参与分地。同时卡伦店村知情人证实,寇玉霞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外嫁,应将户口迁到她丈夫邢金营户籍所在地参与地。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卡伦店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执行分地政策是正确的,寇玉霞不应在卡伦店村分得土地是正确的。现在,寇玉霞向卡伦店村要求分得土地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