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属于谁?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调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流、扣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首先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正确区分是一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具体来说:
(1)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承包经营权,但对土地进行了改良,或婚后双方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并共同进行了经营和管理,对涉及改良方面的费用以及通过土地改良增加的收益,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离婚后,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1998年农村土地续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2)1998年农村土地续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3)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