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更新时间:2012-12-12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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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形式流转。⑴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形式流转。
⑴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
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⑵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
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⑶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而转移,但如果转移了则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⑷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如:福建省莆田市闽中蔬菜食品工业总厂以种子、种苗、肥料、生物药剂等实物折价入股,农户则以耕地、投工、投劳等折价入股,企业所占股份由20%至80%不等,组成股份
有限公司进行蔬菜生产,企业按合同价格收购,所得总额按股份分成。这种方式有效地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提高了土地产出率,激励了农户生产积极性,增加了农户收入。
⑸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人(承包方)负责。
⑹其他方式流转。如: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继承、代耕、准占用等方式也属于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但这几种方式比较特殊,目前在流转土地中所占比例不大。
实践中最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承包方直接出租其承包土地,这种形式比较方便自由,争议少;二是反租倒包,由村集体以一定条件把已承包出去的土地使用权赎买回来,再以其他形式进行土地流转。这种形式便于解决抛荒等问题,但操作过程缺乏监督,易导致耕地占用管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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