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2-12-12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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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办发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
根据中办发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加重农民负担;
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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