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行为因拆迁延期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更新时间:2015-04-20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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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公司与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行为因拆迁延期,造成超出了合同签订的时间,该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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