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人在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有偿转移,在双方进行转让手续以及交易的过程中,办理公证是避免日后纠纷的必要手段。
滨海新区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与某土建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分别委托经办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两公司分别提交了各自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某建设公司提交了合同涉及土地的使用权证。公证员经过制作谈话笔录、审查相关材料,出具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书。
公证员说法:
滨海公证处的公证员表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签订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由被转让的土地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除携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外还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转让方自身的合法证明材料,即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公民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转让方自身的合法证明材料。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公民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