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意味着土地资源的重新整合。农村土地流转要真正成为农民自发性、长期性的行为,有赖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在非农产业高度发达、非农收入成为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时,农民才愿意转让自己的土地;只有在多数农民通过流转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或者至少放弃土地而不危及生存,或者退一步从政府的角度讲,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粮食产量和土地生产率的提高,然后通过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使转出土地和转入土地者的福利没有降低时,才能够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这样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才是可持续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特征主要有:
(1)从总体上来讲,农村土地流转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农地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速度有所加快。尽管如此,农地流转在总体上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农地流转在规模和速度上都落后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2)农村土地流转规模较小。规模较小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方面是指全国整体土地流转规模小,即基数小,很多人没有认识到土地流转的价值和意义,没有摆脱小农经济的保守意识;另一方面是指土地流转主要是在农户之间进行,很少与更大的经济组织进行,这束缚了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经营,难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有效利用。
(3)农村土地流转呈现无序的混乱状态。这种无序首先表现在责权利的混乱。虽然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一号文件”(2010年),明确了责权利的关系,但由于疏于学习和宣传而使人们特别是广大农民对责权利理解不够,认识模糊。其次表现为土地流转程序的混乱。由于法制、机制不够健全,尤其是流转中介组织的缺乏,使农村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路径,程序混乱,有很多流转活动甚至连合同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