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予退还

更新时间:2019-07-31 02: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介绍]1993年11月23日,原告X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土地局(合同甲方)依照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大同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乙方用于商业建设使
[案情介绍]
1993年11月23日,原告X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土地局(合同甲方)依照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大同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乙方用于商业建设使用40年,土地出让金为8045793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先向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计1206868.95元)作为合同定金,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乙方如逾期30日仍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5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x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给付被告土地局400万元。其中,含合同定金1206868.9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 x公司还向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称资金周转困难和冬季无法施工,请求将未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延缓至1994年4月1日付清。土地局同意了x公司的申请,并于1993年12月28日给x公司核发了加盖“大同市人民政府”和“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印章的8939.7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 x公司并未于1994年4月1日付清尚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经土地局多次催促, x公司仍未履行。1994年9月22日,土地局给x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必须于9月30日以前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X公司接到书面通知后,曾经当面向土地局承诺9月底前履行全部义务,但是到期仍未履行。土地局遂依照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让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的规定,于1994年9月30日决定:解除1993年11月23日与X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 X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1206868.95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不予退还。10月24日, X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书后,曾与土地局多次协商,并于1996年3月、4月间向大同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给予解决,但均无结果,遂1997年8月20日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解除合同通知书、 X公司给大同市人民政府的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这些证据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分析]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被告土地局与原告X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保证、抵押、给付定金等方式来担保合同的履行。土地局与x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作为合同定金,该条款成立,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x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无权要求返回定金。至于x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并没有“不予退还”的规定,土地局没收这部分资金,于法无据。 x公司诉请土地局赔偿占用这部分资金期间的银行利息一节,因x公司违约在先,故不予支持。土地局因X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依法不予退还的合同定金,既有惩罚x公司违约行为的作用,也有弥补土地局损失的作用。土地局未能举证证明该局的损失已经超过收取的合同定金,其辩称不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要以此款偿X公司造成的损失,理由不能成立。土地局辩称x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节,经查X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该公司在1996年3月、4月间向大同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报告中,已经主张过权利,应当认定时效中断。据此,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7日判决:被告土地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x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963元,由被告土地局负担。第一审宣判后,被告土地局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理由是:1.上诉人土地局与被上诉人x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按照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办法执行。 X公司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本局并没有没收,而是依照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不予退还处理。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虽然没有规定不予退还,但也没有规定应该退还。2.1994年10月24日x公司接到上诉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始终只要求重新受让土地,并未主张过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主张是1997年8月起,诉时才提出来的,已经远远超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况且土地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同一事上,与x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x公司应当向土地局或者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向别人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审判决以“原告主张过权利”这一模糊的说法,来掩盖x公司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问题,是错误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没有出让金不予退还的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因此,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退还”,既未经行政法规授权,又与行政法规抵触,是无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相处。作为出让方的上诉人土地局没有退还收取的定金,已经是对作为受让方的被上诉人X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制裁。除此以外, X公司没有对土地局造成其他损害,也没有从土地局获取到任何利益,土地局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占有X公司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局决定不退还X公司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不能成立。大同市人民政府是土地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土地局发给x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着“大同市人民政府”印章。 x公司与土地局发生纠纷后,请求大同市人民政府给予解决,与直接向土地局主张权利具有同等效力。请求重新受让土地与请求退还已付出的土地出让金,二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X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只能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因此, X公司只主张重新受让土地,不等于自愿放弃请求退还土地出让金的权利;一旦重新受让土地的请求不能满足时,则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成为其必然请求。土地局认为x公司起诉时才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据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page]
(三)项的规定,于1999年7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35963元,由上诉人土地局负担。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土地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729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土地出让金怎么返还?
土地出让金的返还行为是由财政部门返还土地的脱钩费用、拆迁补偿费、管理费、土地流转的费用以及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是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或者奖励。<b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
可详询国土资源部门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何计算
不属于律师的能力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权利开发商品房的,出售在没有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属于商业欺诈,你有权利要求双倍退款。如果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再向
有实习证明,能拿到毕业证吗?
由学校答复你,按制度处理
随州修建房子怎么样算补偿
有补偿。可以按照i当地的拆迁标准及集资时所占的比例补偿。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襄阳24小时法律咨询要多少钱
法律分析:收费标准与所在地区有关,一般为100~300元/小时。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及各地区不一样,这个要和律师协商,一般都是协商制
青岛市高龄补贴政策主要有哪些?
高龄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
你是唐河的律师吗?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